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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範的重要性

  • 發佈時間:2014-10-20 17:30:41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企業家最大的法律風險,不在於商業風險,而是在於刑事法律風險。企業的核心人物一旦涉及到刑事法律風險,不僅經濟蒙受巨大損失,而且面臨牢獄之災,人身自由難以得到保障。部分企業家的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意識非常薄弱,急需律師對其加強相關基礎認知。刑事律師應該轉變觀念,將刑事專業法律服務非訴訟化,實行事前刑事法律風險防範,積極研發企業法律服務新産品,賦予企業法律服務新內涵。

  一個企業最大的風險是什麼?相信多數人會認為,身在商海的企業家面臨的最大風險是商業風險。但在我看來,一個企業最大的風險莫過於刑事法律風險。企業的核心人物一旦鋃鐺入獄,給整個企業帶來的將是滅頂之災。對於一個商人來講,斥鉅資投資項目,是否能盈利,其事前會經過詳細的論證,對商業風險也會充分的評估,假使生意上出現巨大虧損,這些商界強人還是有自信東山再起。換句話説,企業家對商業風險通常能夠預見甚至控制,至於是否會引發牢獄之災,則是很多人沒有想過的。部分人在取得商業上的成功後,身上往往兼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頭銜,與各級政府官員稱兄道弟,甚至結成利益共同體,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呼風喚雨、左右逢源,不存在無法擺平的事情。在他們看來,牢獄之災永遠是發生在別人身上的事,連想它都覺得晦氣。

  我近年來為眾多成功的企業家涉嫌刑事犯罪提供法庭辯護工作,發現他們的共同點是:沒有任何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意識。更令人遺憾的是,他們花鉅資請的法律顧問,甚至沒有為其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服務,一方面是需方無意識,另一方面是供方無服務。我想造成這一現象是有深刻原因的,主要還是觀念的問題。在行業內,很多人認為刑事辯護只是一種傳統的訴訟業務罷了,主要是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會見、閱卷、出庭辯護、申訴等工作,企業的並購、重組、上市等法律顧問工作與刑事律師是八竿子打不著的事,同時由於目前刑事律師執業環境堪憂,收費相對不高,有的人對刑事業務望而生畏,有人自命清高,不屑于做刑事業務,更有個別以“大律師”自居的人連其本人都無刑事法律常識,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涉嫌犯罪,就遑論為所服務的企業提供相應優質的服務了,這已有諸多的實例為證。

  如何轉變觀念,將刑事專業法律服務非訴訟化,事前實行刑事法律風險防範,積極研發企業法律服務新産品,賦予企業法律服務新內涵,這應引起業界的重視。我今年辦理了兩起企業高管涉嫌職務侵佔的案子,用實例來説明律師進行有效刑事法律風險防範的重要性。

  其中一起案情是這樣的,北京某家高科技企業的幾位高管同時也是該公司的小股東,受大股東之托經營整個企業,大股東並不參加企業日常的具體運作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幾位高管與大股東發生了矛盾,高管們認為自己作為小股東,在一些權益上被大股東欺侮了。血氣方剛的他們一商量,決定利用分別掌管公司各個主要部門的職務便利,將自認為失去的權益找補回來,於是他們利用公司對外回收貨款之機,將本應回歸公司賬戶的1000多萬元資金,收到他們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下,隨後以各種名義轉出,幾個人進行了私分,這是典型的職務侵佔。幾位高管的行為被大股東發現後,大股東要追究高管們的法律責任,經過多輪談判,幾位高管願意將所私分的款項返還公司並與大股東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協議約定:幾位高管仍然留任,賠償款分期支付,每支付一筆,大股東一方出具相應數額的增值稅發票。但幾位高管在達成該協議後,心裏又感覺不平衡,於是找理由不想支付最後的一筆300多萬元賠償款,原因是他們發現大股東在他們支付前期賠償款後並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增值稅發票,就以大股東違約在先為由,不再支付餘款,這下可激怒了大股東一方,向北京市公安局以職務侵佔罪為由舉報幾位公司高管,於是幾位涉案高管均以職務侵佔為由被採取強制措施。我為其中一位主要高管提供辯護工作,這位高管在看守所對我説,其對涉嫌職務侵佔罪百思不得其解,他説就此事專門聘請了多位律師進行論證,與大股東談判、協議簽署等全過程均有律師參與其中,其夫人也是一位曾去美國進修回來的律師,包括她夫人在內其聘請的所有律師,均説此事不會構成職務侵佔罪,理由是原來的侵佔行為已經民事協議化了,不履行協議的理由是對方違約在先,現在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如果知道這有可能演變成刑事犯罪,打死也不會為了幾百萬元鋌而走險的。一個專業的刑事律師均知道,事後的協議只是公司內部對幾位高管職務侵佔既遂後的一種權宜之計,如果滿足了大股東的賠償要求,大股東是不會去報案的,因為這幾位高管均名校畢業,是技術型人才,公司的發展還得依賴他們,指控犯罪並不是大股東的初衷。法律顧問在事後的賠償諒解協議有意設定了大股東一方開增值稅發票的義務,其實這樣的設置於法無據的,因為賠償款支付並不是開增值稅發票的範圍,對方自然也沒有法定的義務去開增值稅發票,如果在履行賠償協議環節有足夠的刑事法律風險提示,避免僥倖心理,本案的悲劇是可以避免的。

  目前,這起案件在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被暫做取保候審處理,但是他們已經為此付出了一年左右自由的代價,他們為了爭取寬大處理、為了得到對方的一紙諒解,不得已放棄在企業中的股份,只能將親手打造的企業幾乎是無條件地拱手讓于他人,令人扼腕嘆息。每個鮮活的案例都是一本令人深思的教科書,做實業的人並不想故意觸犯刑事法律,作為律師,我們有責任提醒客戶潛在的刑事法律風險。律師猶如醫生,上醫治未病之病,因此作為一個企業,做好刑事法律風險的防範有時比商業風險防範更重要。作為業界人士,在實務中要主動推進刑事法律風險工作,傳播刑事法律風險防範理念,這樣做不僅利益企業,同時也是開闢法律服務領域的新途徑。作者簡介:

  作者係大成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律師、高級合夥人。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生,2010年榮獲“北京市百名優秀刑辯律師”稱號。長期鑽研刑事業務,為多起全國性特、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出庭擔任辯護人,有諸多成功辯護案件,經辦的部分典型案例有:黃光裕內幕交易案、2009年“重慶掃黑風暴”之江某涉黑案、“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萬里大造林”非法經營案、“億霖林業”非法經營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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