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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股民參與監督 退市新規才不會落空

  • 發佈時間:2014-10-19 14:11:2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現在中國股市最缺的不是監管制度,而是對制度的執行,如果建立順暢渠道,讓投資者對監管部門履職不力進行投訴處理,展開追責,監管部門自然不敢懈怠。

  10月17日,在歷經兩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之後,證監會正式發佈《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確切地講,與既往退市制度相比,此次出臺的《退市意見》,堪稱A股史上最嚴的“退市新規”——其中,不僅對退市情形做了全面細化,包括主動退市情形7種和強制退市情形20種,而且明確建立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

  對於亂象持續頻出的A股市場,全面細化退市情形並建立強制退市制度,這是極其必要的。回顧既往出臺的退市制度,其之所以屢屢見效難,很大程度上就在於,一方面對退市情形細化不夠,相關退市標準的可操作彈性過大,從而導致ST上市公司鑽空子常能保殼成功,另一方面執法不夠嚴厲,對於相當部分涉嫌虛假披露的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往往罰款了事,“罰而不退”使得既往退市制度形如虛設。

  毫無疑問,此次“退市新規”的落地,在彰顯出監管部門從嚴治市決心的同時,也充分體現出監管部門發力保護廣大股民的初衷。

  但是,反思既往退市改革的得失,我們有必要認識到,此次“退市新規”能否最終結出善果,不僅取決於其後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更取決於能否切實給予廣大股民的監督權。

  之所以有必要強調股民的監督權,這是因為,對於監管部門發力保護的廣大股民,如果其監督權過於缺失,那麼,無論監管部門的主觀意志有多強烈,監管制度有多嚴厲,在真實執行過程中,不僅客觀上會大幅增加監管成本、弱化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可能異化成為又一股權力尋租的浪潮。

  要想“退市新規”不落空,應充分給予廣大股民監督權。具體而言,一是應儘快出臺集體訴訟制度,如此可以大幅降低廣大股民的維權成本,廣大股民的維權積極性得到提高,必然讓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能在第一時間得到暴露,這可能比單純強化退市監管更為有效,而且還可以降低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

  二是有必要建立投資者問責制度。強化對上市公司監管是監管部門的應有職責,當監管部門對問題上市公司監管不力,理當進行問責。現在中國股市最缺的不是監管制度,而是對制度的執行,如果建立順暢渠道,讓投資者對監管部門履職不力進行投訴處理,監管部門自然不敢懈怠。

  資本市場必須優勝劣汰、有進有退,這樣才更公平且更具活力,而給予廣大股民監督權,則不僅對於落實退市新規,而且對於整個A股市場的長遠制度建設均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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