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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

  • 發佈時間:2014-10-19 05:34:4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國家先後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關於農村土地權屬和土地流轉的政策法律,用法律和制度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管理的基本法規和政策體系已經建立,我國農村土地管理事業不斷完善,在法制軌道上持續平穩運作。

  在國家博物館的展廳裏,一張編號為“510111”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靜靜地躺在展示窗裏,這張證書在2008年的一天曾被鄭重地發到四川省都江堰市柳街鎮鶴鳴村村民余躍手中。這張證書見證了一段歷史——2007年國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被界定為用益物權。

  立法——

  農村土地基本

  法律體系已建立

  作為我國頒布的第一部全面調整土地關係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先後進行過3次修訂。1988年第一次修訂,推動了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98年的第二次修訂,提出了一系列加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措施。2004年的第三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徵地制度內涵,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的每次修訂完善,都代表著一個經濟發展的新階段,使我國農村的土地管理事業在法制的軌道上平穩運作。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點是新型城鎮化背景下保障農民和農民工的土地權利,既不使耕地過快流失,又要保障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權益。

  如今,農村土地基本法律體系已建立。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如何流轉作出了明確規定。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出臺,將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界定為用益物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葉興慶説,改革開放初期,農民僅獲得土地的生産經營自主權。隨著土地承包期的延長,法律制度的完善,國家、集體與農民利益關係的調整,農民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也逐步擴大。

  隨著城鎮化發展,大量農民轉移到城鎮就業,農村土地流轉大量發生,黨中央審時度勢高度重視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制建設。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國土資源部表示,今後將重點做好農村集體土地財産權實現方式和土地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立法。將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土地管理法》修改,研究起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條例》。

  執法——

  土地確權登記

  頒證保護農民權益

  承包地是農戶最重要的生産生活資料。過去,對農戶承包地主要按照合同進行管理,雖然也頒發了證書,但存在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這使得許多農民心裏不夠踏實,總擔心土地流出後自己的權益無法保障。農業部部長韓長賦表示,強化對農戶承包地權益的保護,當前最重要的抓手就是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既是針對現實矛盾,有助於解決好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等問題;也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要求,完善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確認農戶對承包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各項權利。”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要求,“用五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此,農業部會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自2011年開始試點,目前已在全國1611個縣(市、區)、15.3萬個村開展。

  農村集體資産是農民重要的財産。韓長賦表示,要抓緊研究制定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規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股權設置與管理,研究探索股權有償退出和抵押、擔保、繼承等政策問題。同時,要推動徵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有效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讓農民獲得更多的財産收益。

  守法——

  農村土地流轉

  總體平穩健康

  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部門、村集體、農民等各類主體的守法也是關鍵。近年來,各省紛紛出臺規定,要求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嚴格依法出讓土地。用科學規劃落實土地管理的各項剛性規定,在有效利用土地的同時,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品質不降低。推動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嚴格按照用途利用土地,嚴格落實耕地保護的基本國策,牢守耕地紅線。

  在一系列政策法律護航下,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呈加快之勢。截至2014年6月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流轉面積3.8億畝,佔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個百分點。“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平穩健康。”農業部經管司司長張紅宇説,隨著規模的擴大,呈現出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的發展態勢;流入方仍以農戶為主,但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的比重逐步上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轉包仍是最主要的流轉形式,但出租、股份合作等流轉形式比重上升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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