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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作用於企業的意義所在

  • 發佈時間:2014-10-17 00:30:5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企業商會、行業協會等組織的作用越來越顯得重要。作為社會、經濟網路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商會不僅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而且是現代社會公共管理領域的一個必要的組織設置,商會以獲得普遍公認的制度性程式和方法,調節市場主體的利益關係,支撐市場經濟運作,同時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監督、約束公共權力的運作,服務於經濟主體和公共生活秩序,更多地體現在尋求安全保障和資訊共用,同時向社會共同承擔一份諾言和責任。

  就我國整體經濟形勢而言,上述意義上的商會所具有的經濟、社會職能,目前正由一個網路狀的經濟體系來承擔——該體系由四大部分構成:以工商行政為主要代表的政府職能部門、以工商聯為代表的狹義商會以及行業自律性組織和仲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其統稱為廣義商會。

  有關專家根據中國商會的發展現狀,對中國商會改革和中國商會體系結構優化提出了一些有益的發展原則和實施方略。

  打破二元管理現狀

  儘管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實施了相當大程度的“商會化”改革,但現有商會體系的組織、管理仍然照搬了很多原來的政府模式:商會組織具有一定的行政級別,其領導人更是多數由原來的單位領導兼任。

  這種現狀必然造成對工商企業的二元管理格局:一方面,商會體系中的市場力量必然要求企業按照自願原則組成利益獨立的組織,自主制定章程和選舉領導,並民主地監督商會公正地服務於會員;另一方面,商會體系中的行政力量必然在一定政府授權的基礎上樹立組織權威,強制管理市場主體,更多地服務於市場利益而非組織利益。在這種二元管理體制下,市場力量與行政力量無秩序的消長競爭,必然造成商會體系內部激勵、相容機制的混亂,最終導致管理效率和會員利益的損失。

  我國工商企業二元管理體制突出地表現為工商局和商會的並存。值得注意的是,二者形式上的並存並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真正造成工商管理效率低下的是二者在市場監管職能上的重疊。商會組織雖然具有專業而高效的市場資訊網路,也能通過外部激勵有效降低內部性交易成本,但真正具有市場一線管理權和管制權威性的卻是工商局——管理職能的重疊和管理能力與許可權的分散在此産生了深刻的矛盾。可以説,商會的形成、發展和職能拓展,在“溫臺經濟模式”形成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可見,我國要發展商會體系,完善商會的市場監管和服務網路,必須突破市場管理行政化的傳統觀念,打破工商企業二元管理的現有格局。只有這樣,商會體系才不會蛻變成“二政府”,其激勵相容機制才能發揮效能,及時、準確地分析市場資訊,並在第一時間內採取切實、有效的監管和服務行動。

  強化自主管理格局

  近年來,隨著行政機構改革的深化,中國商會體系也在不斷完善自身的體系設置和職能發揮,比如工商聯在全國政協會議上提出了一系列高品質的提案,為民營企業發展環境的改善發揮了突出作用;又如曾經由工商聯主辦的世界華商大會取得圓滿成功,有力促進了中國企業與海外華人企業的交流聯繫。但總的來説,中國商會體系在構建資訊網路、協調會員利益、促進行業自律、開拓海外市場以及職業培訓、技術諮詢、進出口文件資料提供等方面仍顯得力不從心。如此現狀固然同商會體系的層次設計以及激勵、相容機制的運轉效率有關,但其根源還在於我國商會體系缺乏獨立、有序的管理許可權。諸如維護行業自律所需要的管理企業的權力、維護市場秩序打擊偽劣假冒的權力、協調會員間利益衝突的權力、與政府或者其他行政組織談判以維護會員利益的權力等在商會體系內外處於高度分散又相互衝突的狀態。商會體系對市場的管理不得不依附於政府的行政力量;商會的市場資訊也不及隸屬於政府的資訊中心全面和權威——這樣的商會,即便同政府相比也毫無競爭力可言,工商企業成為商會會員的積極性必然遭受嚴重挫傷,進而商會維持自身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也將捉襟見肘,商會“自我積累,持續改進”的機制由此失效,長此以往,商會體系必然陷於困境。

  我國商會體系的建設和改革必須從政府對商會的適度授權起步,突出商會體系在市場監管和企業服務方面的獨立職能,擴大商會體系對市場和企業自主管理的範圍,並逐步強化其管理和服務的權威性。只有這樣,商會體系的市場化管理與政府的行政性管理才能實現有序分工、良性互動、相得益彰。

  構築分層管理體系

  在明確商會體系在市場和經濟服務網路中的地位,實現政府向商會體系授予市場和企業監管權力的基礎上,還須對商會體系內部各組成部分作出準確的性質定位和職能安排,以構築真正意義上的分層管理體系,促進商會體系內部的有序分工與和諧互動。

  當然,商會體系各組成部分性質定位的差異是與商會體系內部就服務對象、運作目標和職能安排等方面設置的分工協作關係相對應的,而商會體系內部的分工安排,則是完成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授予以及權力再監督機制構建的基礎。實際上,商會體系內部各組成部分原則性的分工安排仍使得不少管理和服務職能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重疊和衝突,所以,要想建立高效的分層管理機制,商會體系必須對各主要職能本身進行分層,並就商會分工體系各自管轄權力的範圍和權力配置的強弱作出明確詮釋。

  以上思考,希望能與相關有識之士共同探討,為實現商會體系內的動態合作和政府與商會總交易成本的最低化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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