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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問題不能僅靠“批示”

  • 發佈時間:2014-10-15 05:28:4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時下,有這樣一種見怪不怪的現象,一些本來並不複雜的問題,本應按照法規程式來處理,但卻總是得不到公正及時的解決。而一旦有了領導批示,情況便馬上出現轉機,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事實還是那些事實,只是因有無領導的批示,事情便會有不同的結果。

  作為推動工作的一種常用手段,領導批示是有效的,但在相關制度規定日趨完善的情況下,不少問題需要領導的批示才能順利解決,這種不正常的表現説明“人治”影響“法治”的現象仍然存在。

  其實,對什麼行為該嚴懲,對什麼行為應予保護,法律法規大多有明文規定。沒有法律法規,可以抓緊制定;有法不依,才是最可怕的。有領導批示才去認真開展工作,容易使下級部門或者相關工作人員養成惰性和依賴的習慣,甚至不作為、尸位素餐,這是一種變相的腐敗。

  在法治社會,各種矛盾的化解,各類問題的解決,應該是依法依規辦事。要強化法治意識,營造凡事依法的社會環境。同時,要完善法律法規和各種制度,使各項工作職責明確,做到有法可依,責任不缺位。當前關鍵的一點是,必須抓好法律法規的落實,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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