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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法路上還有多少“攔路虎”?

  • 發佈時間:2014-10-14 04:36:05  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嚴格執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然而,由於一些執法人員責任感不強、法律意識淡漠,一些部門權力制約不夠、自由裁量權過大,當前,不執法、亂執法等現象,以權謀私、執法尋租等問題依然存在,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要求仍有一定距離。

  不擔當不作為

  監管形同虛設

  上半年,我國環境狀況亮起“紅燈”:地表水總體為輕度污染,劣V類水質斷面比例高達10%;實施空氣品質新標準的161個城市中超標城市比例高達94%。

  與此同時,環境保護部在稽查中發現,環境執法不作為等問題比較普遍。在污染問題十分嚴重的河北省,僅一個玉田縣窩洛沽鎮就有200多家小作坊沒有環評手續,59家規模企業防治污染的設施未經驗收就開工生産。

  近年來,食品安全、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眾反響強烈。除了體制機制方面的原因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責任感不強、不願擔當,執法不嚴、重罰輕管。

  “我國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大部分問題,或者説主要問題,都是由於法律制度執行不堅決和貫徹不到位造成的。”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説。

  特別是新一輪簡政放權後,“行政之手”從經濟社會等領域縮了回來,相應對政府監管部門提出了新的考驗和挑戰——不僅要嚴格執法,有所擔當,更要善於管理,防止以罰代管;不僅要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更要注重事前預防,實現懲防結合;不僅要消除部門間的壁壘,防止相互掣肘,更要加強協同合作,形成監管合力。

  法律意識淡漠

  粗暴執法擾民

  河南新鄭夫妻半夜被拋墓地房屋被強拆,青海湟中孕婦遭城管毆打胎兒引産,黑龍江哈爾濱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警和非警務人員刑訊逼供死亡……近一時期,由於粗暴執法、違法辦案引發的事件引起社會普遍關注。

  執法人員本應成為公民權利的“守護神”,卻屢屢執法擾民,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執法部門本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卻因粗暴執法激發了衝突,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極端惡性事件。

  以徵地拆遷為例,國家信訪局統計表明,徵地拆遷問題始終佔全部陳情案件的大半。群體性衝突事件中,有一半與土地問題相關,大部分為徵地拆遷引起。

  專家普遍認為,濫用職權、法外用權、執法不當問題屢屢出現,重要原因之一是一些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漠、素質有待提高。而要實現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就必須在行政部門樹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識,儘快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説,今後要強調執法人員的職業良知、職業道德和法治信仰,著力打造一支職業化水準高、執法能力強的執法隊伍。

  “要讓一線執法人員重視法治,還必須用好考核指揮棒。”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建議,將“法治GDP”引入領導幹部績效考核中,解決基層法治建設問題。

  權力制約不夠

  執法尋租頻發

  近一年來,廣東省深圳市已連續有三個執法隊隊長因在查處違法建築中涉嫌受賄而“落馬”,涉案金額有的高達上百萬元。違建者稱,送了錢,對方就會少查、不查。

  在城建、環保、工商、稅務等部門,一些手握權力的執法人員,一方面對守法者濫用職權,吃拿卡要,另一方面又成為違法違規者收買的對象,“收你錢財,給你關照”成了一些執法者與企業之間心照不宣的“潛規則”。

  這些執法者大多是基層一線幹部,個別領導也不過是“芝麻”大的官,為何擁有這麼大的權力?

  在我國,行政機關承擔著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的管理任務,實施著80%以上的法律法規,其行政措施和執法行為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息息相關。這些權力一旦失去制約,往往會成為一些執法人員以權謀私的籌碼。

  專家認為,壓縮權力尋租的空間,不僅要明確執法標準,合理規定執法人員的責任等,從長遠看,還是要完善權力監督機制,使行政執法權得到有效約束。

  “只有把權力裝在制度的籠子裏,它才能不胡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指出,所有掌握公權力的主體,包括基層執法人員,都應納入以權力制約權力、以制度制約權力、以法制監督和控制權力這樣一種制度當中。

  自由裁量過多

  “彈性執法”不公

  “從100元到1萬元,我都被罰過。”同一地段,同一情形,來自四川遂寧的貨車司機任德平卻得到了數額不同的超載罰單。

  同一種市場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可以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從重處罰;同樣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各地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也不一樣,造成“同孩不同價”;同樣是環境違法,處罰2萬元至20萬元,最低和最高之間相差10倍……

  近年來,“彈性執法”問題備受詬病,而其背後則是行政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過多、過大,使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成為可能。

  群眾對於公平正義的感受,來自一件件案件的查處。執法者濫用自由裁量權,必然會侵害公眾的切身利益、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損傷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從這一點上講,自由裁量權考驗著執法者的公平正義之心,需要執法者盡力做到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和諧統一。

  與此同時,自由裁量權的過多、過大,也給執法人員在實踐中適度把握法律尺度帶來了困惑。因此,解決法律規範品質不高、科學性不足的問題,才是治本之策。

  “對於私權利,是法無禁止即可行;對於公權力,則是法無授權即禁止。”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今後,必須進一步厘清“權力清單”,通過科學立法最大限度減少權力的自由裁量,依法治權、束權。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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