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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餐飲企業禁設最低消費 違反規定最高將面臨3萬元罰單

  • 發佈時間:2014-10-10 04:34:11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果餐廳中還有對消費者“最低消費”的限制,那麼它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單。根據昨天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餐飲經營者被禁止設置最低消費,如果餐飲企業違反辦法規定,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該辦法從11月1日起生效。

  餐館、酒店設置最低消費此前一直是餐飲行業的頑疾,雖然飽受詬病,卻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為規則》中並無針對性條款而始終為部分商家所採用。此次辦法明文給最低消費關上了大門。辦法第12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根據辦法給出的相關處理措施,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意味著以後如果餐飲企業存在設立最低消費的行為,將面臨商務主管部門最高3萬元的處罰。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光碟行動”,此次辦法也給出了明確的法律引導。辦法規定,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節儉消費提醒提示制度,並在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識,貫徹節約用餐、文明用餐標準。餐飲經營者應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後主動幫助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據《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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