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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流轉服務防止炒賣林權

  • 發佈時間:2014-09-30 02:32:11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杜君)集體林地、林木確權到戶後,農民已成為現代林業建設的主體,各種形式的林權流轉行為日益增多。9月25日,記者從省林業廳了解到,為維護林農合法權益,推動林權規範有序流轉,實現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日前下發了《關於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

  針對一些地方林改政策落實不到位、勘界確權品質不高、林權證發放不到戶等問題,《意見》要求,重點解決以村、組為單位的“發大證”和“辦證未發證”等問題,真正落實農民的集體林地承包權;對統一經營的集體林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實行家庭承包的,要落實家庭承包政策。

  為規範林地流轉秩序,引導依法流轉,防止炒買炒賣林權,《意見》指出,農民承包到戶的林地、林木,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集體林地流轉不得改變林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禁止以行政命令強行流轉已經承包到戶的森林資源。同一林地兩次流轉的間隔期限,不得少於5年。

  同時,《意見》指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權流轉的監督管理,實行流轉林權市場主體準入和監管制度,從企業資信、産業規劃、風險防範、依法經營、目標完成等方面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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