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被判公開退票成本 回應稱不歸我們管
- 發佈時間:2014-09-11 07:33:2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國家鐵路局敗訴。法院認為,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其拒絕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政府定價資訊的行為違法,要求其針對董正偉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重新予以答覆。
事件經過
要求公開退票成本遭拒
起訴國家鐵路局勝訴
2013年8月26日,中國鐵路總公司發佈消息稱,自當年9月1日起,鐵路部門實行新的退票和改簽辦法,並實施梯次退票方案。根據方案,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的退票費,原規定則是5%。新規公佈後,不少旅客認為有變相漲價的嫌疑。對此,鐵路部門表示,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引導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車票週轉,讓二次購票時間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
董正偉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鐵總)擅自調漲退票費至20%,違反《鐵路法》、《價格法》和《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是壟斷經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鐵總作為國有獨資經營企業,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無權擅自進行定價。
據媒體報道,為了弄清調價的原因、決策過程和法律依據,董正偉自2013年12月起,曾先後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改委提交了“公開與調價相關的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等資訊”的申請,兩個單位均回復稱該資訊不屬於其資訊公開範圍。
今年2月,董正偉轉而向財政部要求公開2012-2013年度財政資金補貼鐵路公益性運輸金額數據資訊及依據和鐵路公益性運輸虧損數據資訊,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調漲火車票退票費的財政部授權文件及其法律依據。此後,財政部以正在對鐵路公益性運輸補貼進行研究為由,稱相關資訊無法提供;對於財政部授權的問題,財政部公開了一份名為《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章程〉的通知》(財建[2013]76號)的文件,其中明確授予國家鐵路局“確定運價水準,管理鐵路雜費項目和標準”的許可權。
今年4月,董正偉向國家鐵路局申請公開中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退票費過程中的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4月22日,國家鐵路局以不屬於公開事項為由,拒絕了董正偉的申請。4月28日,董正偉就此對國家鐵路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國家鐵路局的答覆違法,並判令其公開相關資訊。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沒有理由拒絕董正偉的資訊公開的申請。8月27日,法院判決支援董正偉的訴求,要求國家鐵路局撤銷原答覆,重新做出答覆行為。
昨日,董正偉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他于9月2日收到判決,如果國家鐵路局在上訴期間不上訴的話,判決即將生效。如果判決生效,國家鐵路局必須履行公開相關資訊的判決。
本版文/本報記者 孔德婧
爭議焦點
申請資訊是否屬於政府公開範圍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根據國家鐵路局的職責,董正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即“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是否屬於國家鐵路局的公開範圍。
據該案判決書顯示,今年4月1日,國家鐵路局收到董正偉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董正偉要求“公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等”。
董正偉表示,2014年4月24日,國家鐵路局資訊公開答覆函稱,根據其職責“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等”不屬於其資訊公開事項。然而,3月份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中國家鐵路局行政審批事項中明確列明“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職責許可權。
根據《鐵路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鐵路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鐵路客運運價規則》第六章“客運雜費”規定,退票費屬於客運雜費。由上述規定可知,退票費屬於客運雜費,其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2013年,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撤銷原鐵道部,設立國家鐵路局,承接了原鐵道部的部分行政職責。
法院認為,本案中,“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這一行政審批事項被列入被告的職責範圍,並在被告自行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中對外公示,故被告應當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
其他問題
原告稱申請公開渠道不暢通
在起訴政府資訊公開的同時,董正偉還向法院提出,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過程中,也碰到了不少“麻煩”。
其表示,自今年2月25日起,他按照國家鐵路局網站公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地址“北京市復興路6號院”郵寄政府資訊公開材料,請求公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等。
“由於被告沒有與郵政公司辦理好國家機關郵件開通業務,導致掛號信郵寄的申請材料被退回。我向國鐵局紀檢部門和郵政公司投訴多次,繼續郵寄兩次掛號信均被退回。”
董正偉稱,3月20日,被告紀檢工作人員説特快專遞郵寄給個人的郵件可以收到,於是他索取了被告政府資訊公開辦工作人員姓名、聯繫方式,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申請材料。
據董正偉稱,自己先後五次寄送相關材料,“被告的申請渠道不暢通,給我造成不少困惑和損失。”
對此情況,法院明確在判決書中表示,原告董正偉提出的被告未能在政府資訊公開指南中明確電子郵箱、傳真號碼等內容,給原告申請資訊公開造成困擾等訴訟主張,與該案被訴答覆的合法性審查無關,未進行評述。
事件後續
國家鐵路局回應:這事兒不歸我們管
昨天晚上,針對此案,國家鐵路局通過官方微網志進行了回應。
國家鐵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依據2013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鐵路局“三定”規定,國家鐵路局作為鐵路行業監管部門,主要負責鐵路安全品質監管,不是鐵路價格主管部門,沒有任何鐵路運價及客貨運雜費審批職責。因此,對董正偉申請公開的“與調價相關的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國家鐵路局沒有相關資訊可以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就此事已向董正偉做了明確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