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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也屬於上市公司“關聯人”

  • 發佈時間:2014-09-22 02:31:13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一家之言

  《股票上市規則》對關聯董事兜底條款規定“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9月16日,長園集團發佈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稱公司股東龍玉克認為許曉文、魯爾兵、倪昭華三位董事在公司2014年7月24日的第五屆董事會第28次會議時未回避表決行為,以及公司董事會未將與關聯方上海復星進行的數額巨大的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行為均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上述董事會決議。

  先來看事情來龍去脈。長園集團去年10月30日公佈定增預案,公司擬向深圳市創東方投資擬籌建和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非公開發行15000萬股。創東方確認參與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權投資基金共3個,包括:創東方長園一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合夥人為創東方、公司董事長許曉文及公司高管魯爾兵、倪昭華、許蘭杭;創東方長園二號;創東方長園三號。今年5月底復星集團受讓長和投資所持長園集團5%股份。

  2014年7月25日長園集團第28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復星集團認購長園三號79.6508%出資比例的議案,明確了長園三號的出資人。不過,董事許曉文、魯爾兵、倪昭華與長園三號為一致行動人,並參與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對關聯董事兜底條款規定“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應屬關聯董事,應回避表決。

  另外,復星集團已經是持有長園集團5%股份的大股東,其出資有限合夥企業、再由合夥企業參與定向增發是否構成關聯交易,是否應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根據媒體報道,長園集團董秘表示,復星只是認購基金,並不擁有股權,投票權仍屬於創東方;言下之意,即使復星作為長園三號的有限合夥人,而且出資額幾乎達到80%,但長園三號這個合夥企業也不是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參與定向增發也非關聯交易。

  所謂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交易行為;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其中對關聯法人規定了五種情形,其中第五種是兜底情形,即“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限合夥企業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但像長園三號作為有限合夥企業,應屬於“其他組織”,儘管按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復星是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但考慮到復星作為持股長園集團5%的大股東,且對長園三號出資額幾乎達到80%、佔了本次定向增發募集資金額的絕大部分,對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對“關聯法人”規定的兜底條款,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有可能由此形成利益傾斜,應將長園三號認定為長園集團的“關聯法人”,不能由於鉅額投資套上合夥企業這個架構就可逃避對關聯人的認定。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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