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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履職指引難治獨董不獨

  • 發佈時間:2014-09-15 01:50:15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皮海洲(財經評論員)

  作為我國資本市場自2001年推行獨董制度以來首個針對獨董履職的制度性文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終於在9月12日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正式發佈。在“獨董不獨”問題受到廣泛質疑以及中組部大力清理“官員獨董”的背景下,“獨董履職指引”的出臺令人關注。

  但要醫治“獨董不獨”,光靠這份文件顯然不夠。因為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從根本上完善獨董制度,進一步修改《關於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而這其中最基本的是要解決三大問題。

  首先是要剝奪大股東決定獨董人選的權利。因為在大股東決定獨董人選與命運的情況下,獨董也就很難真正獨立起來。獨董要想在上市公司裏混下去,只能看大股東臉色行事。所以要讓獨董獨起來,就必須剝奪大股東對獨董人選的決定權,將獨董人選改由專業的獨董協會委派,獨董的培訓、考核與任免工作都由專業的獨立董事協會來負責。

  其次是實行職業獨董制度,將獨董工作作為一項專門的管理職業。比如規定獨董每月到上市公司上班的時間不少於一週,每位獨董最多只能到3家上市公司就職,同時規定獨董的年齡最高不超過65歲,以此確保獨董有足夠的精力與時間來熟悉與掌握上市公司的情況,認真履行獨董的職責。而目前實行的兼職獨董制度本身就是對獨董工作的不重視,而在一人多職且年齡又偏大的情況下,獨董自然無暇履行獨董職責,最終只能充當“花瓶獨董”。

  此外就是賦予獨董以足夠大的權力,使獨董對上市公司的有關事務擁有一票否決權,這其中包括對董事長與公司高管的彈劾權。只有大權在握,獨董的工作才會受到重視,獨董提出來的相關問題,上市公司才會盡可能地予以解決,這樣獨董制度才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否則,像現在這種近似于“福利制度”的獨董制度,還不如取消為好,“獨董履職指引”最終也難免成為一種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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