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之爭 騰訊敗訴
- 發佈時間:2014-09-15 01:50:15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提到“QQ”,你會想到騰訊的企鵝,還是奇瑞的汽車?實際上,就“QQ”的歸屬,雙方早在2005年就開始糾纏,騰訊公司在汽車領域註冊的QQ商標因奇瑞公司提出異議而被商評委撤銷,騰訊進而對商評委(國家商標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訴訟。昨天記者獲悉,雙方11年曠日持久的商標大戰,在北京市高院有了結果。市高院終審判決,支援商評委此前做出的裁定,判令騰訊撤銷汽車等商品的“QQ”註冊商標。
被告·商評委
騰訊侵犯奇瑞“在先權”
早在2003年,奇瑞QQ轎車就曾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註冊“QQ”商標,但騰訊隨後在該商標的初審公告期間提出異議。2005年5月19日,騰訊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註冊“QQ”商標,2008年3月7日獲准註冊。2009年11月26日,奇瑞汽車以上述商標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複製模倣馳名商標)、第二十八條(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第三十一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
商評委在奇瑞汽車對爭議QQ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後,作出裁定書,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據此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原告·騰訊
奇瑞侵犯己方權利在先
騰訊認為,商評委的裁定依據,屬於斷章取義。因為,商標法第31條規定的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騰訊公司並不存在“不正當手段”,奇瑞公司也沒有“合法”、“在先”使用。
騰訊表示,騰訊公司2003年的銷售額已達9億元,所以在各個領域進行防禦性註冊。實際上,奇瑞公司在第12類商品上使用QQ商標之前,騰訊就已經在第12類上註冊了第1962825號“QQ”(藝術體)商標。而此次騰訊申請註冊QQ商標,僅僅是對此前藝術字體商標基礎上的延續註冊,也是對其享譽全球的馳名商標QQ的拓展註冊,完全具有正當性。
騰訊指出,奇瑞汽車從一開始策劃汽車名稱到後期的推廣宣傳,無一不是依傍早已知名的“QQ”商標和企鵝公仔來達到宣傳效果,這種侵權行為不能産生合法的在先權利。所以事實是,奇瑞汽車在侵犯騰訊公司的在先權利,是奇瑞汽車侵權使用了QQ商標。
針對市高院的終審判決,騰訊方面昨天發表聲明:QQ是騰訊深受用戶喜愛的馳名品牌。無論是圖形、聲音以及品牌早已深入人心。雖然品牌維護之路艱難險阻,但不管有多困難,我們保護QQ品牌形象和權益的決心以及力度都不會鬆懈!
第三人·奇瑞
騰訊行為屬於惡意註冊
在騰訊對商評委的起訴中,奇瑞公司是案件的第三人。奇瑞公司認為,爭議的“QQ”商標與騰訊之前註冊的商標為兩個獨立的、不相同、非近似的商標,前者是英文字母,後者是滑鼠樣子的商標。因此,騰訊公司不是延續註冊。
奇瑞公司認為,我國對汽車生産、銷售有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根據汽車産業政策,一個沒有汽車行業背景的企業是無法獲得汽車産品生産資質的。對奇瑞汽車來説,騰訊在汽車領域註冊“QQ”商標,就是有惡意的。一旦法庭允許騰訊註冊,那麼騰訊大量地許可使用,將會使各地出現大量“QQ”汽車。
此外,在騰訊申請註冊爭議QQ商標之前,奇瑞關聯公司蕪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就已經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QQ”商標。
法院判決
騰訊應避讓奇瑞“在先權”
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騰訊公司所創立的“QQ”及企鵝圖形系列品牌在通訊服務領域已經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但該商譽不能延伸到汽車類商品,即便是防禦性商標的註冊,也應對於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權利進行避讓。因此,市一中院一審決定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在一審判決作出後,騰訊公司不服,向市高院提起上訴。市高院審理後認為,由於汽車商品和通訊服務差距較大,二者不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騰訊公司在汽車等商品上申請爭議商標時,理應知曉奇瑞公司在此類商品上的“QQ”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騰訊公司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而且即便是防禦性商標,也應當對奇瑞公司享有的在先權利進行避讓。北京高院最終判令維持一審判決。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廖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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