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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和現實差距多大?

  • 發佈時間:2014-09-09 09:19:51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

  中秋佳節,許多人都回家團圓或者進行著一場旅行,但是也有人註定要用加班度過這個假日了。對於過節加班這件事兒,可謂有人歡喜有人憂。歡喜的是,按照勞動法規定,國家法定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是有2~3倍的加班費拿的。如果節日期間仍堅守崗位,那可能比平常多拿不少錢呢。但現實情況是,許多在假日里加班的勞動者很難按法律規定獲得“加班費”。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專門調研顯示,近年來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法定雙休日、節假日、年休假等侵權的行為越來越嚴重,7成勞動者索要加班費的訴求難以實現。

  我們先來算一筆賬,看看假如這個中秋“小長假”加三天班,您可能拿到多少錢呢?首先説明的是,中秋加班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法定節假日”,也就是中秋節當天(9月8日),勞動單位若在此期間安排加班,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費。;另一部分則是“法定休息日”,也就是週六、週日兩天(9月6日、9月7日),勞動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加班,可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補休,則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員工在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中,一直處在弱勢之中,很多人為了“職業前途”,對加班只好“忍氣吞聲”,因而“秋後”要求加班費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最為突出。然而,按照法律規定,一旦確認用人單位侵犯了勞動者的休假權,可就不僅僅是補償加班費那麼簡單。《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違規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和“支付經濟補償金”,調動了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

  首先説説申請仲裁的情況。勞動者注意,一定要保留好工勤卡。注意按時上下班打卡,是保留你當天在工作的最直觀的證據。一旦雙方對加班時間發生爭議的話,企業必須拿出你的上下班時間記錄,如果你沒有按照要求打卡,可能就面臨證據不足的問題。

  其次從心理上,大家應該有一種維權意識。剛才説過勞動者相比之下是弱勢群體,加上勞動法屬於民法範疇,除了個別條款,都會遵循不告不理的執法原則。對於加班費的問題,同樣存在勞動者不投訴不申請仲裁,執法部門不會追究違法者的責任。

  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爭取,加班費就像水中月,理想和現實間的鴻溝難以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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