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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指導意見或明年出臺 中國醫藥納入試點

  • 發佈時間:2014-09-09 09:17:57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方向和框架已經基本確定,或于明年正式出臺相關指導意見。

  9月2日,國資委改革局處長郭子麗在“2014中國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高峰論壇”上透露,目前國資委正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工作安排,聯合證監會、財政部共同推進國企員工持股政策制定工作。

  9月5日,接近國資委並了解相關方案的一位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中國醫藥集團和中國建材集團已被納入首批試點,他們將探索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方法和路徑。

  郭子麗並未透露員工持股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但記者獲得的消息是,員工持股僅適用於從事一般性競爭業務的國有企業,更具體到那些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更多傾向於部分員工持股而非全員持股,並設有員工持股比例上限。

  多部委聯動

  事實上,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方案醞釀已久。

  早在今年初,完善激勵約束機制與員工持股已被國資委列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33項重大課題之一,重點研究員工持股的範圍、比例、退出三大問題,尤其注重退出機制的安排。

  “員工持股與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由國資委企業分配局牽頭研究,探索採取業績股票、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崗位分紅權等激勵方式,進一步完善與業績考核緊密掛鉤的中長期激勵機制。”國資委一位不願具名的官員稱。

  坊間亦有消息顯示,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相關政策由國資委和財政部共同參與制定。

  財政部今年6月12日發佈《關於組織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員工持股情況摸底調查的通知》。按照規定,財政部是負責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施綜合管理。

  而此次摸底調查的內容,包括已經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情況、引入員工持股方式、持股員工人數比例、員工持股比例等,財政部還要求被調查企業提出在員工持股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需要解決的問題,並給出相關政策建議。

  6月20日,證監會又出臺了《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在上市公司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這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實施員工持股提供了制度保障。

  據上述消息人士透露,在最近一次國資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全體會議上還審議了員工持股的相關意見。記者從中國醫藥和中國建材了解到,這兩家企業正在制定員工持股方案並準備上報國資委。

  “員工持股是今年國資改革的亮點之一,這方面將會有大動作,不僅只有國藥和建材,還將會有數量可觀的央企推出激勵計劃。”上述消息人士稱。

  至於試點改革的時間表,郭子麗表示,預計明年將會正式出臺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指導意見。

  方案已定

  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方向已定,並且可以肯定的是,員工持股並不適合所有的國有企業。

  “從行業上來看,我們認為從事一般性競爭業務的國有企業才可以實施員工持股,對於從事自然壟斷、行政壟斷業務、具有國家特許經營資質、政策性企業,以及其他非競爭性企業,不太適合引入員工持股。”郭子麗説。

  這意味著,帶有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不管是自然性質的壟斷還是行政性質的壟斷,國資監管部門都不主張員工持股。

  9月4日,湖南省社科院經濟所所長肖毅敏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壟斷性企業搞員工持股,很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所以不能在壟斷性企業內部搞員工持股。

  “因為壟斷性企業形成的壟斷性收入,既不是勞動所應得的部分,也不是資本所應得的部分,而是一種靠壟斷性的力量來獲得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壟斷企業大面積推行員工持股的話,那就意味著這些員工除了要獲得資本收入以外,還要獲得壟斷收入。”肖毅敏説。

  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李淩也認同肖毅敏的觀點據記者説,國有企業的社會經濟職能是不一樣的,不是所有的國有企業都能夠實行員工持股。

  為什麼從事一般性競爭業務的國有企業才可以實施員工持股?李淩認為,競爭性的國有企業因為是市場主體,它能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來決定自己的投入和産出,在種情況下,競爭性企業更接近於完全市場上的行為主體,那麼它可以進行員工持股。

  但在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看來,現在關鍵的問題,是推行全部員工持股還是部分員工持股。

  郭子麗給出的答案是,全員持股並不是值得推廣和鼓勵的方式。總體來看,應該向關鍵崗位、科技骨幹人員傾斜,適當拉開差距。劉紀鵬也認為,全員持股不會是普遍採用的模式,未來員工持股應規避全員持股等以前走過的彎路,根據不同企業、不同崗位有針對性地設計持股方案。

  此外,郭子麗認為,員工比例應該設置上限,以保證國有的控制力。肖毅敏説,員工持股應該有個量的控制,員工持股的同時不能把企業的性質變了。

  “國企裏這一部分員工持股的股份是私人資本,所以員工持股要根據國家政策或者企業政策來確定員工持股的上限,員工持股的比例必須要有一個界定,這是為了保證企業的國有性質。”肖毅敏稱。

  據上述消息人士透露,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意見會借鑒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設定員工持股上限。

  而根據證監會相關意見的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權益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持股路徑

  至於如何推行員工持股計劃,郭子麗認為,持股方式可以採取直接持股也可以採取間接持股,比如設置平臺公司等。

  按照證監會規定,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應當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授權資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

  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可以將本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委託給信託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符合條件的資産管理機構。

  “這是具體的操作方法,可以根據企業的性質、不同的需求、不同的激勵方式,採用不同的持股方式,有些企業可能採取間接持股的方式管理員工持股,這樣更容易控制風險。”李淩説。

  對於員工持股計劃的股權來源,郭子麗表示,股權來源一般採取增資擴股,不宜通過轉讓存量股權的方式讓員工持股。

  肖毅敏認為,這樣做可以避免國有資産流失。在他看來,把企業存量股權量化給個人的這種形式,實際上就是把國有資本賣給個人,這樣一來,國有企業的資本就會減少,就會改變企業的國有性質。

  “這樣既可以保證國有存量資本不會減少,又能增加國企的新增資金,採取這種方法肯定會優於存量股權的分配。”肖毅敏稱。

  此外,郭子麗還指出,員工持股的出資方式應堅持以合法現金出資,以評估值作為基本定價依據。

  這依然涉及到了國有資産流失的問題。李淩説,股份分配給員工之後,價格如何進行估算,如果不能合理的估價,過低的話,就會造成國有資産流失。

  在退出機制上,郭子麗表示,員工持股日常管理應該建立動態調整和退出的機制,包括收益分配機制等。持股員工因為辭退、調任、退休等等應該把股權轉讓給企業內部符合條件的受讓者,或者作為內部股權。

  “有進有退的動態管理概念是和員工持股的基本涵義完全一致的,我們不是要給員工一個投資的機會,而是要激發員工在生産過程中的積極性,如果員工離開企業了,這種激勵相對來説就沒了價值,所持有的股權也就需要退出了。”肖毅敏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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