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投資民企應成“國混改”主攻方向
- 發佈時間:2014-09-09 01:33:4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應該是雙向的,非國有資本“混入”國有資本,國有資本也可“混入”民企,而且後者更應成為“國混改”的主攻方向。國企或國有資本主動以合適的方式參股或者投資民企,可能是國企改革方式的重要突破,或能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制度發展過程中戰略性的制度創新。國資投資有活力有成長性的民企,只要以財務投資者的身份出現, 不過多強調參與管理權,更不要控股,將成倍放大國有資本在整體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正能量。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後,“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國混改)的方式和路徑成了各方討論和爭議的焦點。看部分被安排試點的“國混改”的國企已提出的方案,眾多思路都圍繞和集中在民企如何“混入”國企。比如,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的比例分配,民間資本進入是為國企調節資本金和流動性;民企如不能控股“國混改”就是虛晃一槍,因而,滿足和保障非國有資本的收益被視作“國混改”能否順利推進的前提條件,有的則認為民間資本參與“國混改”會再次出現大規模國有資産流失,等等,不一而足。筆者認為,“國混改”應該是雙向的,非國有資本“混入”國有資本,國有資本也可“混入”民企,而且後者更應成為“國混改”的主攻方向。“國混民”國企或國有資本主動以合適的方式參股或者投資民企,可能是國企改革方式的重要突破,可能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制度發展過程中戰略性的制度創新。
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國有資本放大功能、增值保值、提高競爭力,有利於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允許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混合所有制經濟。混合所有制經濟主要表現在企業股權結構多元化,不同屬性的資本共同持有同一企業的股份;實現形式主要是交叉持股。這意味著“國混改”不能僅僅是“民混國”的單邊改革,“國混民”也該是改革的重要部分。
讓部分國企資本以財務投資的身份投入經營好的民營企業中去,將是一個多贏的戰略安排。首先,國資投資民營企業,可以解決經營好的民營企業發展資金不足的難題,進而收到定向支援民營企業增長和發展的效果。其次,最近企業家協會的一份報告顯示,國內500強公司中有43家虧損企業,其中42家是國企。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諸多國企經營效率極差,不但沒有達到平均資本回報率,而且還有不小的貶值風險。所以,國資投資經營效率較好的民營企業,可以大大改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效益。再有,上述同一報告還顯示,按規模排序,我國500強企業的前37名都是國企,國企規模大、體量大、資産多、規模不斷擴張,但效益提升與規模增長並不一致。部分國企因資金過多,為單純追求規模擴張而盲目無效投資,已成了諸多行業産能過剩的主要製造者,造成越大越弱的結果,也對總體經濟帶來嚴重的結構扭曲,問題很嚴重。國資投資有活力有成長性的民企,只要以財務投資者的身份出現, 不過多強調參與管理權,更不要控股,就可以在避免國資不負責任的投資決策産生負面影響的同時,將有效地成倍放大國有資本在整體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正能量。更重要的是,低效資本投資高效企業,是市場化的資源優化配置,是資源配置機制的重大突破。當民企與國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時,市場資源與政策資源的配置將會更為合理,市場競爭環境也將更為公平。
基於這樣的目標,“國混改”的過程,理應是突破傳統思路,創新改革模式的過程,朝著這個方向認真設計,“國混民”的改革方向就一定能産生各方多贏的效果。如果“國混民”成為“國混改”的主攻方向,這樣的混合經濟制度有可能讓我國成功走出一條有別於其他經濟制度的全新發展道路。為此,國資委、財政部需要相應地調整對國企的績效考核,鼓勵國企去尋找優秀的民營企業投資。也可以由多個國企成立投資基金,以更專業的方式來尋找並投資經營出色、前景壯闊的民企。只是在具體操作中,特別是在定價上,要特別小心防止因利益輸出而滋生新的腐敗。
當然,“民混國”的改革也該同步進行。在壟斷行業和領域中,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的重點應放在降低行業準入門檻,實現公共資源包括政策資源在內的公平配置上,讓不同所有制的資本與國有資本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通過市場競爭,加大其他所有制在這些行業與領域中的份額,倒逼國企改革,提高國企的競爭力,適應市場化規範經營決策機制。例如,在石油行業,可考慮允許在“三桶油”之外成立一家或幾家有全部經營資格的民營石油公司;在電訊行業,把4G牌照發給一家或兩家移動網際網路公司;在銀行業,進一步擴大地區性的小型民營銀行的準入,制定規則限制大銀行的網點擴張,給提供草根金融服務的民營中小銀行、社區銀行足夠的發展空間。用這樣的方式,在所有的行業與領域內,都建立多元所有制共存的“公平競爭”的混合所有制經濟。
在競爭性領域全面梳理國企。凡虧損嚴重的國企堅決退出,讓位於優質的非國有企業。 對利潤率較高但又應逐漸退出的國企,除允許非國有産業資本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獲取駕馭公司管理的權利外,國有資本還可採取財務投資方式保留一定的股份,參與分紅但不參與日常經營,保證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為防止大股東侵蝕國有資本的利益,可以保留重大戰略決策上有一票否決權的股份安排。對可以不依靠政府扶持繼續經營的國企,可以允許非國有資本以財務投資者的身份參與,也可以以産業資本的身份參與管理,推動國企更有效率地運作。
對於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到的“國有資本繼續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即關係國計民生的公用事業領域仍然以國企為主,但可以允許非國有資本包括産業資本和財務投資資本參與但不能控股。在關係國家安全和國家戰略發展的領域,國有資本仍然需要保持大股東的地位,但也可以允許民營以財務投資者的身份參股。
總之,雙向的“國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必須掌握幾個基本原則,必須有利於發展實體經濟,有利於資源的市場化有效配置,有利於混合所有制經濟制度的完善和建設,避免變成純粹的資本運作,演變成一場財務投資的盛宴,帶來進一步産業空心化。改革要真正成為完善混合所有制經濟制度形成的實踐和理論的探索過程,實現改革的目標,釋放制度改革的紅利,推動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者係銀河證券首席總裁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