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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大幅上調排污費徵收標準

  • 發佈時間:2014-09-06 05:59:1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9月5日訊 記者顧陽報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準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準。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準;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準。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範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資訊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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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排污費徵收標準

  排污費是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收取的污染治理費用,主要包括污水、廢氣、廢渣和噪聲排污費。根據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污水類和廢氣類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分別為每污染當量0.7元和0.6元。

  事實上,從2007年以來,江蘇、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個省份已陸續調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其中,北京市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較大,均達到調整後的新標準的數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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