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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全面禁止煙草廣告?

  • 發佈時間:2014-09-03 21:31:02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胡浩 吳晶  責任編輯:羅伯特

  “關於煙草廣告請先回答我三個問題: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規定翻譯成中文是全面禁止還是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在哪些情況下允許煙草廣告?為什麼我們不能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嚴以新委員向法律起草人員接連提問,會場討論氣氛愈加熱烈。

  時隔近20年首次修訂,提交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涉及多個社會關注熱點,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出更嚴格的限制,對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廣告進一步規範,增加專條對垃圾郵件和短信等予以禁止,明確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每處重要修改幾乎都成為分組審議討論的焦點。

  煙草廣告應“全面禁止”還是“廣泛禁止”?

  討論會上,在聽取起草人員的回答後,嚴以新委員表示,支援“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任茂東委員建議,不僅僅要禁止煙草本身的廣告,還要明確規定不得宣傳煙草企業的名稱和商標。

  “電視廣告‘鶴舞白沙,我心飛翔’,還有更早的只宣傳‘萬寶路’、‘健’牌這些詞語,廣告的畫面都很美,都沒有出現‘煙’的字樣,沒有宣傳煙草本身,但誰都知道它們是煙草的商標,知道它們在宣傳什麼,要幹什麼,這種宣傳煙草企業名稱和商標的行為也同樣要禁止,而且要在法律中明確禁止。”任茂東委員説,不僅要禁止煙草做廣告的行為,而且要禁止其促銷、贊助等行為,從根本上杜絕煙草企業向公眾宣傳其商標和名稱的行為,不要給煙草企業做廣告留“後門”。

  如何禁止

  搜索引擎排名成虛假廣告推手?

  “這次提交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適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對醫藥、煙酒、房地産這些領域的廣告活動規則進行了細化,強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大了對虛假廣告、垃圾廣告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懲處力度,無論是條文還是內容都比原來有了質的進步,有比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但是,修訂草案雖然有一些條文涉及網際網路廣告的規範和監管,但不夠具體。”白志健委員説。

  他説,與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等媒介相比,網際網路廣告具有門檻低、傳播快、受眾廣等特點;據統計,2013年中國網際網路廣告市場規模超過了1000億元,未來幾年甚至可能超過電視廣告的收入;但是修訂草案對網路廣告的監管還顯得比較薄弱,建議將網際網路公司作為廣告發佈的主體進一步加以明確和規範,提高網際網路企業發佈廣告的門檻,明確網際網路廣告違法的監督主體。

  對於搜索引擎競價排名成為虛假廣告推手的現象,董中原委員建議,增加專條或專款規定: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和搜索服務的提供者,明知其接入對象的廣告和作為搜索結果的廣告違法,而為其提供服務,致廣告受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媒體該負怎樣的責任?

  在談到誰應當為廣告的真實性負責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不少建議。“目前關於法律責任主體的規定還不夠到位,所以就讓廠家和經營單位打了擦邊球”,全國人大代表王麗影認為,“有些小地方的電視臺讓人睜開眼就能看見保健藥的産品廣告,單純罰款等力度不夠,應該把這個責任追究到原有的生産廠家,或者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這樣才能對廣告法更好地執行起到一定的作用。”“除了廣告主之外,參與廣告活動的其他主體也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宜只強調廣告主的責任,而且法律責任部分也有對其他主體對於廣告真實性負責的相關規定。”閆小培委員建議,將草案提出的“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修改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和廣告薦證者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李景田委員則建議,建立對虛假廣告等違反廣告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廣大消費者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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