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9月1日,由發改委發佈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正式實施。新辦法更加注重環保方面的監管,明確要求禁止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質煤炭。
根據辦法,凡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或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範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煤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其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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