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撂荒 誰的責任
- 發佈時間:2014-08-30 06:47:2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事件回放 浙江溫嶺市城西街道芷勝莊村,52輛嶄新校車一停就是近1年。原來,這是安徽駐台州商會購置,原計劃在溫嶺成立一家校車公司,解決民工子弟學校學生接送難題。但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認為校車市場需求不足,對申請未予審批,致使這批車被長期“撂荒”。日前,寧波一家教育機構提出合作意願,希望將整批校車租賃或收購。
投資風險應自擔
看到52輛嶄新校車撂荒,再聯想到不少地方沒校車的現實,很多人感到心疼。但從市場角度看,又大可不必。這些校車非政府採購,是商會擬籌建“校車公司”的投資行為,既然是市場行為就應承擔市場風險。
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使用校車應當取得許可。言外之意,如果不能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安徽駐台州商會就無權使用校車,“校車公司”也不可能依法登記設立。在“校車公司”項目未批准的情況下,安徽駐台州商會依然不顧這些潛在風險,耗資採購校車,或許是為了儘快讓學生享受到優質的校車服務,但並不能説目的是善的,就可以規避必要的審批和市場風險。正因如此,投資須謹慎,投資前必須既要充分把握相關領域政策規定,又要充分調研。
(喬子軒 重慶萬州 市民)
行政部門應主動應對
在沒有深入調研和獲得審批的情況下,商會就草率購置了52輛校車,確實應該承擔一定責任。但教育部門僅僅憑藉“市場飽和、已及時提醒”,就能事不關己高高挂起嗎?實際上,市場需求到底如何,應該由市場而非教育部門説了算;而即便市場可能存在飽和,但如果新進入者有足夠的能力提供更有競爭力、更受市場歡迎的服務,憑什麼不讓其進入呢?目前這種因“市場需求不足”就不予審批的理由,是否有説服力,又會否構成對已進入企業的變相保護呢?
目前,我國正在強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對於各地關於校車市場的審批環節以及內容,有必要進行重新審視。目前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司管理、財政補貼的校車市場,政府進行準入審批的原則應該更加明確,重點應該主要放在安全運營的監管上,而非主要放在市場供給數量是否充足上。
(屠麗珍 北京海淀 退休幹部)
莫讓資源再浪費
在這件事上,安徽駐台州商會及溫嶺市教育部門都負有一定責任。商會初衷很好,但沒有得到批文之前就根據自己的理解購買校車,屬於典型的“先上車後補票”思維。成立校車公司遇阻後,商會本應及時轉變思路,將眼光投向其他更需要校車的地區,結果卻一“棄”了之,貌似有些賭氣的意味。再説溫嶺市教育部門。當年商會表達成立校車公司意願時,教育部門輕易給出“熱情肯定”的信號,並要求對方做市場調研,寫出可行性研究報告。這種曖昧含混的態度自然會引發商會誤解。在商會購買校車閒置之後,有關部門也不應無動於衷,一味旁觀,而是應該積極幫助解決。
實際上,無論是用這52輛新校車置換部分老舊校車,還是讓商會成立校車公司參與市場競爭,抑或是協調其他地方利用這些校車,都不能再讓這些校車資源荒廢下去,當務之急是共同協商,想辦法讓校車發揮價值。
(李英鋒 河北灤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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