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出臺《意見》 明年完成試點地區排污權核定
- 發佈時間:2014-08-26 07: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為用市場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提供重要手段。同時,將更好地發揮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會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
《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將對更好地發揮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會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産生積極影響。
《意見》明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要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試點的污染物應為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試點地區也可選擇對本地區環境品質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開展試點。要合理核定排污權,試點地區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排污權,不得為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排污單位核定排污權。要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規範排污權出讓方式,加強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排污權出讓收入統籌用於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試點地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排污權出讓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
針對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意見》提出,要規範交易行為,控制交易範圍,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品質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要激活交易市場,試點地區要積極支援和指導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清潔生産、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餘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
《意見》要求,試點地區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服務保障。試點地區要及時公開排污權核定、排污權使用費收取使用、排污權拍賣及回購等情況以及當地環境品質狀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資訊,確保試點工作公開透明。對於超排污權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制度改革創新與保持經濟平穩發展、新企業與老企業、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的關係,把握好試點政策出臺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推進試點工作。
“當前,我國環境形勢十分嚴峻,大氣、水環境等生態環境比較脆弱,改善環境品質迫在眉睫。市場手段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初衷,即倒逼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精打細算,治理污染並節約治污費用、減少排放總量,從而提高減排效率。”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
夏光認為,以前政府代表全民分配排污指標,對企業來説享受的是“免費午餐”。排污權交易制度實施後,企業排污必須通過花錢購買指標,有利於生産經營者珍惜環境容量,進而在污染治理過程中更加注重提高減排效率。在他看來,此次《意見》的出臺是我國首次明確該方面的時間表。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實施,有利於環境法治從強調命令控制為特徵的行政監管模式向以刺激誘導為特徵的市場調控模式轉型。”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朝霞説,以往我國環境法治的主要手段是諸如環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三同時”、排污許可、限期治理等行政手段,市場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意見》認識到我國環境法治這種結構性和功能性上的缺陷,較為系統地建立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意見》明確,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楊朝霞説,以往對排污權內容的規定主要停留在使用、轉讓等方面,《意見》跳出原有框架,首次規定了排污權的抵押權能,確認了其交換價值,賦予了其融資、抵債等方面的經濟功能,提升了其權利的價值和地位,有利於生産經營者更好地行使和珍惜排污權,進而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在環境法治中的作用。
夏光介紹,儘管“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國家級試點開展已有7年時間,但實踐過程中仍面臨諸多難題。
如排污權的界定、價格等問題。“核定排污權是開展試點工作的基礎。”夏光説,明晰其産權歸屬,是解決排污權有償使用政策瓶頸的關鍵,有很多因素要考慮。比如,一個地方的環境排污總量要根據其環境容量來測算,但這是非常專業的技術性工作;再如,一噸污染物價格多少合適,這要研究;二氧化硫的排污權,該給鋼鐵企業還是其他企業呢,這也需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而定。他表示,“《意見》意識到這些問題,對排污權的很多內容進行了細化,也是對制度進行完善。”(經濟日報記者 崔文苑 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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