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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完成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 發佈時間:2014-08-26 02:33:43  來源:鄭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部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中的作用,促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有效減少,提出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為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

  《意見》明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要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試點的污染物應為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試點地區也可選擇對本地區環境品質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開展試點。要合理核定排污權,試點地區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排污權,不得為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排污單位核定排污權。要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規範排污權出讓方式,加強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排污權出讓收入統籌用於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試點地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排污權出讓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

  針對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意見》提出,要規範交易行為,控制交易範圍,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品質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要激活交易市場,試點地區要積極支援和指導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清潔生産、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餘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

  《意見》要求,試點地區要及時公開排污權核定、排污權使用費收取使用、排污權拍賣及回購等情況以及當地環境品質狀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資訊,確保試點工作公開透明。對於超排污權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制度改革創新與保持經濟平穩發展、新企業與老企業、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的關係,把握好試點政策出臺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推進試點工作。

  名詞解釋

  排污權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將對更好地發揮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會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産生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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