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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三年內完成排污權有償交易使用試點

  • 發佈時間:2014-08-26 01:00: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楊燁  責任編輯:王斌

  繼2007年提出排污權交易試點後,我國首次明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時間表”。國務院辦公廳25日發佈《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稱,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2017年,我國將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工作也將基本完成。

  所謂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除了劃定時間表外,《指導意見》明確,不得為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排污單位核定排污權,環境品質未達到要求的地區不得進行增加本地區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同時提出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排污權交易,下一步國家將建立更為嚴格的監管機制。《指導意見》中特別強調,對於超排污權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

  記者了解到《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排污權使用費的收取、監督、使用,並對試點地區地方政府的組織領導和服務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方面,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另一方面,排污權出讓收入統籌用於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分期繳納,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首次繳款不得低於應繳總額的40%,同時試點地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排污權出讓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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