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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公報制度對企業是利好

  • 發佈時間:2014-08-26 02:33:47  來源:長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將延續多年的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報公示制度,企業自此只需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媒介上主動報告、公示有關資訊,而不必再到工商等部門申報;工商等部門也不再對企業的報告和公示資訊進行全面審核、把關、確認,而是由企業對其報告和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8月23日,《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佈,自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企業未按期公示年度報告或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影響:給企業帶來全新的利好環境

  對此,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的主任袁嘯律師認為,3月的改革為公報制度設置了框架,在配套的軟硬體、監管和責任上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這次公佈的《條例》則是在放寬準入限制的基礎上,轉變監管方式,從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等方面作出規定,為公報制度建立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政府部門的企業資訊公示制度、信用約束機制和信用修復機制、對企業公示資訊情況的抽查制度、對企業公示的虛假資訊的舉報制度,並嚴格設定法律責任。

  袁嘯律師分析稱,新的公報制度對於廣大企業而言是一個全新的利好環境——年檢改年報為企業減輕了負擔和困擾,也為未來的更加重視信用的市場環境改革打下了基礎。但是,如果企業不能及時改變心態做好應對,手忙腳亂或者試圖矇混過關,可能會在將來的徵信體系下給企業經營帶來影響深遠的惡果。

  應對:企業和管理部門須轉換角色

  在新的公報制度面前,企業應當儘快在內部做好配套準備,對資訊公報要求的資訊記錄保存,並建立好按期資訊公報的工作制度並配備相關人員。在公報制度下,法定代表人被賦予了對企業資訊公報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和擔保的職責,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的求職就業將受到限制。因此,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除做到自身遵紀守法外,還需要將推進落實企業資訊公報納入工作範圍,如何開展這項工作,將是各位企業法定代表人在未來需要儘快考慮清楚的問題。

  此外,政府工商行政機關被賦予監督和抽樣檢查公報資訊是否真實的職權,鋻於資訊公報和過去的年檢範圍有所不同,這就要求相關行政工作人員的學習和工作章程制度將進行全面更新,在開始執行的幾年裏,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儘量收集在公報監督檢查工作中良好的工作方法和制度設計中的漏洞和問題,並不斷修正,以期建立起一個效率和法治並行並重的公報制度,為深入市場化改革打下新的良好的基礎。(記者 曹開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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