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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買菜出意外算工傷”彰顯人性關懷

  • 發佈時間:2014-08-22 07:32:3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舒聖祥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發佈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進一步解釋説,下班後,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屬於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於合理路線。(8月20日新華網)

  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條款,因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而受到輿論一致好評。不過當時對何謂“上下班途中”並未展開足夠討論,最高法此番通過司法解釋細化為四種情形,對充分保護職工利益來説非常必要。

  簡單地説,最高法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堅持兩個核心原則: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下班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區域,可以或早或晚,只要具有正當性,就不必死磕某個具體時間點。在合理路線的認定上,只要是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之間,哪怕順道接孩子、買菜,只要是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也算是“合理路線”,這一規定顯然是該司法解釋中符合實情又溢滿溫情的地方所在。

  “下班回家買菜途中出意外算工傷”,傳遞給公眾的是這樣一種資訊:在做出事關弱者的相關制度安排時,不能想盡辦法剝離政府或企業責任,而是要盡力延伸和細化保護範圍。工傷保險條例本就旨在對弱勢勞動者權益保護,為此要做的,不是儘量撇開工傷保險基金的賠償責任,而是在合理的前提下盡力做到責任兜底層面的“應保盡保”。從這個意義上説,明確“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彰顯了人性的關愛。

  有一種説法認為“下班回家買菜途中出意外算工傷”,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對那些不依法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無良企業而言,此話也許不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但是,對於依法購買工傷保險的企業,增加企業負擔的憂慮大可不必。相反,負責任的企業,肯定也同樣期待工傷保險“參”有所值,讓自己的員工能夠得到更好的工傷保障。

  從目前工傷保險的實施情況來看,參保率較低是困擾該制度價值發揮的一個重要問題。“下班回家買菜途中出意外算工傷”這樣的資訊傳播,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因為不參加工傷保險很可能會得不償失,而這對保護勞動者權益,無疑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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