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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審理工傷保險司法解釋 下班順道買菜受傷為工傷

  • 發佈時間:2014-08-20 14:04:0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該《規定》,四種情形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根據我國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規定》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派遣工工傷由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

  《規定》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挂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另外,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挂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關即可認定為工傷

  另外,《規定》還明確,“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因工外出期間”屬於“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是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還明確了只要不屬於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舉證倒置 用人單位需舉證非工作導致

  《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規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是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是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解讀

  下班買菜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規定》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捨得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是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對於“合理時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包括的範圍比較廣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場買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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