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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買交強險 賠付能力或有限

  • 發佈時間:2014-08-21 03:31:57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的不斷提高,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維權意識的加強,人身傷害賠償費用逐年遞增,並且在機動車輛保險賠款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記者從太平財産保險相關工作人員處了解到,現在一宗重大人傷死亡案件,僅人傷賠償款就可能超百萬元,車主只買交強險是極具風險的行為。

  交強險12萬保額賠付能力常有限

  記者了解到,6月1日,太平財産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承保車輛,在龍華新區某路段造成一名行人死亡,事故中標的車負全責。本次事故産生的賠償項目有:死亡賠償金:44653元/年*20年=893060元;喪葬費:45196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

  “僅此3項賠償已超百萬元,如僅憑車主的交強險12萬元賠償限額,遠遠不夠。”太平財産保險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深圳車貴人亦貴,除了買交強險,建議車主還買車損險、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發動機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險。

  首先是車損險。車輛刮擦對於私家車來説,風險系數較高,投保車損險,可使車輛得到保險賠償,同時如果對方無賠償能力的情況下,自己的車輛也能獲得賠償。

  其次是三者險。由於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較低,這就需要商業險來補充。“目前深圳的人傷賠償標準較高,按現行的賠償標準,城鎮戶口起步為80萬元,深圳高檔車保有量較大,往往交強險部分的賠付無法覆蓋,所以建議三者險的限額購買至少50萬元及以上”。

  此外,投一份車上人員責任險,可使搭載的親朋好友得到保障。“在深圳,暴雨、颱風天氣較多,建議車主最好投一份發動機損失險,也稱‘車損險’。”該工作人員表示。

  “最後,還有一個險種必不可少,那就是不計免賠率特約險。”該工作人員提醒,車主如果不購買此險種,保險公司將會按事故責任比例及條款免賠規定,扣除部分相應的免賠率,車主需承擔5%—20%的賠付責任,而一旦車主購買了此險種,車主自行承擔的免賠部分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深圳市場主要為“足額投保”方式

  太平財産保險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確定車損險保額的方法主要有3種:一是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二是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扣減折舊部分;三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同類車輛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以上3種車損險保額的承保方式其保險責任均一致,主要包括:碰撞、傾覆;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企業或機關車輛的自燃;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雷擊、暴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記者了解到,上述3種投保方式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賠償方式的演算法存在差異。第一種投保方式被認為是“足額投保”,當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在理賠中,將按實際損失足額賠償,但當車輛發生全部毀損時,保險公司只按車輛的實際價值(折舊後的值,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0.6%)賠償。

  上述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實際賠付中,車輛出險時因為車損賠付大部分是以“部分損失”賠付的,對於部分損失來説,賠付的零件都是新的,不存在折舊後的零配件或維修費,所以深圳市場上,目前絕大多數的私家車都按照新車購置價來承保。

  第二種投保方式被認為是“不足額投保”。在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只按實際價值與新車價格之比,按比例賠償。也就是説萬一在修車過程中需要更換新零部件,保險公司就只能參考該零部件的折舊價值,賠償給車主一部分修理費用,但當車輛發生全部毀損時,保險公司只按車輛的實際價值(折舊後的值,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0.6%)×實際價值與新車價格之比,按比例賠償。

  第三種投保方式則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額和新車購置價的比例”來確定賠償比例,最高不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在這種模式下,可以由客戶自行考慮自己的保障需求,在新車購置價內確定任何一個金額。上述業內人士建議,舊車投保時,為避免糾紛,對於車損險的保額,車主最好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約定。

  南方日報記者 譚冰梅

  ■提醒

  法律和保險術語中不存在“全險”概念

  太平財産險的業內人士提醒,市面上不少車主對“全保”存在理解上的誤差,以為車輛購買了“全保”,出險後保險公司就會對所有事故損失進行全部賠償處理。其實,所謂的“全保”只是對商業險通俗的説法,目前深圳市場上商業險有:A、B、C三種條款,以B條款為例,就有4個主險和28種附加險,而在實際操作中,車主對車輛進行投保時,並非會投保所有的險種。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的車險産品中也並沒有‘全險’的概念。”上述業內人士指出,通常説的“全保”“全險”並非規範用語,實際上在法律和保險術語中都不存在“全保”或“全險”,只是人們習慣性地將包括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在內的幾個主要險種籠統地稱為“全保”或“全險”。

  “實際上,多數車主還有很多附加險並未投保。”太平財險告訴記者,“車輛‘附加險’如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涉水行駛發動機損失險等,是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主險的延伸。附加險不可獨立投保,但會讓保障範圍更廣。”

  此外,按照相關規定,即便車主投保了所有險種,保險公司還有相應的“責任免除條款”,如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等,保險公司均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業內人士建議,“車主在簽訂車輛保險合同之前,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了解投保的險種,明確保障範圍和除外責任等,並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如駕駛技能、車輛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選擇適合的險種及險種搭配。”

  最後,太平財險相關工作人員提示廣大車主,在車輛出險後,要第一時間先報案,維修前需先定損再修車,避免先維修後報銷産生價格賠付爭議。“如果不向保險公司報案先修理車輛,在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修理費用高出定損費用,差額部分將可能由車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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