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壟斷史上最大罰單是如何開出的?
- 發佈時間:2014-08-20 16:12:5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反壟斷史上最大罰單是如何開出的?
——發展改革委談汽車零部件反壟斷案調查始末
新華網北京8月20日電(記者趙超 安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日公佈了對日本8家汽車零部件企業和4家軸承企業價格壟斷行為的處罰決定,罰款總額約12.4億元,創下我國反壟斷史上新的處罰記錄。這起反壟斷大案的調查是如何開展的?罰款金額又是如何確定的?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反壟斷調查二處副處長吳東美。
主動自首
我國對上述12家企業集中開展反壟斷調查始於今年4月,而日本的反壟斷機構早在2010年和2011年就對這些企業進行了相關調查。其後,這些企業還向美國、歐盟等反壟斷法實施較早、執法活躍、規定嚴格的反壟斷機構自首。
企業之所以會自首,是因為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中國的反壟斷法也是如此。
我國的反壟斷法是2008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近年來,發展改革委陸續查處了液晶面板、奶粉、白酒等反壟斷案件。
我國的反壟斷法規定了域外管轄,即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産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可以根據反壟斷法進行調查和處罰。
2014年3月,發展改革委反壟斷調查人員因其他反壟斷案件到日立中國進行突襲調查。調查人員向日立中國宣傳和解釋我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 4月2日,日立主動向發展改革委自首,報告了與相關企業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了重要證據。隨後,不二越等企業紛紛自首。
展開調查
根據掌握的線索,發展改革委向相關企業發送調查詢問問題清單和提供相關資料的清單,要求其回答問題,提供原始的工作筆記、會議記錄、電子郵件等。
同時,發展改革委將直接參與價格協商的人員和公司管理人員請到發展改革委進行詢問,以便將協商的時間和地點、協商的産品、具體形式、報價、持續時間等調查清楚。
調查人員將調查內容進行反覆核對,對不同調查對象提供的細節進行一一對應、相互印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期間,有的企業當事人或員工,會以時間過去太久了、記不清了等理由為相關壟斷行為推委責任。最終,在大量證據和事實面前,這些企業承認了壟斷行為。
經發展改革委查實,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電裝、愛三、三菱電機、三葉、矢崎、古河、住友8家日本汽車零部件生産企業為減少競爭,以最有利的價格得到汽車製造商的零部件訂單,在日本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會談,互相協商價格,多次達成訂單報價協議並實施,涉及本田、豐田、日産、鈴木、福特等汽車製造企業。截至2013年底,當事人經價格協商獲得的中國市場多數訂單仍在供貨。
對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4家日本軸承生産企業的調查發現,從2000年至2011年,他們在日本組織召開亞洲研究會,開始是考慮將鋼材等原材料價格上漲轉嫁到産品上,推動共同漲價,後來又研究制訂統一的價格表。這些企業發現其産品有上萬個型號,適用價格表協調起來難度很大,於是又提出確定統一的漲價幅度。
針對中國市場,這4家企業于2004年至2011年在上海舉行專門會議,協商價格上漲幅度。期間,這樣的會議最頻繁時2至3個月開一次。
發展改革委認定,這些企業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不正當地影響了我國汽車零部件及整車、軸承的價格,損害了下游製造商的合法權益和我國消費者利益,違反了我國反壟斷法規定。
出罰單
在日本、美國等國,直接參與上述價格協商行為的工作人員、企業高管要負刑事責任,但我國的反壟斷法沒有規定刑事責任,只對壟斷行為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作出規定。因此,作為反壟斷執法機關,發展改革委此次作出的是行政處罰。
我國的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考慮到這兩起案件違法時間持續10年以上,多次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直接排除、限制競爭,對我國市場産生嚴重危害和影響,因此要從重處罰。同時,對符合反壟斷法寬大條款規定的企業,依法免除或減輕了處罰,做到依法行政、罰過相當、公平公正。
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這次處罰,最多對企業作出上一年度銷售額8%的罰款。
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發展改革委向企業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3家企業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其中2家企業對個別訂單的細節進一步陳述,另1家公司住友由於之前提交上年度銷售額時將其合資公司的銷售額也全部合併計入,要求按照合資公司歸屬住友的權益對銷售額進行部分修正,發改委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見進行了採納,在決定書中對訂單細節進行了客觀描述,對住友的罰款告知書的3.4億多元調減到決定書的2.9億多元。
對於罰款的接收,財政部專門設立了執法賬戶,境外企業將罰款匯至這一賬戶,直接上繳國庫。根據法律規定,企業要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上繳罰款。如果逾期未繳,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