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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利肉燕贏得商標之爭

  • 發佈時間:2014-08-20 09:29:39  來源:福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實習生陳鐵夫記者劉家銘/文俞松/攝

  本報訊 16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飛來的一紙行政判決書,讓福州同利肉燕的掌門人陳君凡松了一口氣。

  “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第127822號關於第3684415號‘同利及圖’商標爭議裁定。”這一判決意味著,福州肉燕同行依海肉燕持有的爭議商標,不得再在酒吧、茶館、咖啡館、飯店、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使用,今後市民或遊客在福州買到的具有“同利肉燕及其商標圖”的食品,都將出自同利肉燕之手。

  從2007年開始,在長達7年時間裏,依海肉燕和同利肉燕這兩家福州“中華老字號”對簿公堂差不多有20次。每年的海交會,作為指定飲食供應商之一的同利肉燕,都會被依海肉燕投訴至工商部門,投訴理由是同利肉燕侵犯其註冊商標權。

  201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關於“同利及圖”商標的爭議裁定書。昨天,在陳君凡提供的複印件上,記者看到申請人為福州市鼓樓區同利肉燕老鋪,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為,申請人同利及圖形商標歷史悠久,曾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在國內外已經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申請人請求認定其“同利及圖”商標為指定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申請人宋某某(即依海肉燕註冊人)構成複製和模倣申請人馳名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申請人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請求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最終,裁定書認為,被申請人的商標在酒吧、茶館、咖啡館、飯店、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申請人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予以撤銷。

  記者了解到,被申請人依海肉燕不服裁定,收到裁定書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於今年8月8日裁定:宋某某採用與同利肉燕商標相近的“同利及圖”作為商標,使用在酒吧、茶館、咖啡館、飯店、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易使相關消費者聯想到該品牌與陳燕君(陳君凡女兒、同利肉燕第五代傳承人)所經營的同利肉燕老鋪之間存在某種聯繫,從而造成誤認誤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本案適用2001年《商標法》。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於“同利及圖”商標爭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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