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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的是權利,不是權力

  • 發佈時間:2014-08-18 20:31:06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王立彬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公眾期待已久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15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第一章總則分兩條,第一條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強調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第二條為不動産登記“下定義”,即不動産登記是指依法將不動産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産登記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都繫於權利保護。這是一種保護公民權利的行為,而不是行政權力行為,這點開宗明義,比任何技術性細節都重要。

  不動産登記的是權利,保護的是權利,目的是登記、確認、保護公民和法人合法的不動産權利。為此,不動産登記必須以不動産權利所有人方便為方便,要方便群眾申請登記,簡化企業登記手續,同時保持不動産登記工作穩定性和連續性。不動産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動産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改變而受到影響。不動産統一登記是對農、林、水、土、住等部門不動産登記工作的整合,不是推倒重來、另起爐灶。

  不動産登記的是權利,保護的是權利,就要嚴格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堅決把這項工作整體性納入簡政放權歷史進程,絕不允許“變形”為新的行政審批權力。按國際通行規則,不動産涉及交易、轉讓、遺贈等法律行為時才必須登記,不交易時可以不登記。而當不動産所有人主動申請時,又必須提供這項登記服務。不能進行登記的,也必須給出理由。不動産登記要強調的是公共服務性,而不是行政強制性。

  不動産登記的是權利,保護的是權利,保護權利人資訊安全是當然之義。條例明確,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動産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産登記資訊保密。當下,關於“不動産登記反腐”的民意期待高漲,但不動産登記法律目標是權利保護,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查詢必須依法,有關國家機關的相關查詢也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依。同時,一定要按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相關法律該改的改、該立的立,公務員財産公示等法律法規應適時出臺,不能讓條例的小馬拉大車。

  在社會對“房叔房嬸”束手無策的同時,大家又面臨從手機號碼、身份證件到住房等個人資訊“無密可保”尷尬局面。因此,“以房查人”控制不好很可能成為一柄雙刃劍。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向社會或者他人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料。對此,在有法可依之後,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不動産登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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