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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興資源遭上交所嚴肅處理

  • 發佈時間:2014-08-18 20:31:06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潘清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因4月末發佈的一則“雷人”公告,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認定為濫用上市公司法定資訊披露渠道。8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就此對創興資源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

  2014年4月30日,創興資源發佈“臨2014-012號”公告,因用語情緒色彩較濃而引起市場和投資者廣泛關注。上交所在事後監管中注意到這一公告,于當日開盤前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並採取一系列監管行動,要求公司核實情況、提交證據材料、補充披露承諾事項具體內容,並對責任人採取監管談話。

  在督促落實承諾事項,以及核實查證有關事實和當事人責任後,上交所于7月14日召開紀律處分委員會對這一事項進行了審議並形成處分決定。

  上交所8日發佈的處理決定稱,創興資源“臨2014-012號”存在如下資訊披露違規事項:

  濫用法定資訊披露渠道。公告中“關於媒體的惡意報道”涉及公司及創始人陳榕生與有關媒體及個人的糾紛,相關內容不屬於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項。公司未區分單純的媒體糾紛與上市公司法定資訊披露事項,濫用法定資訊披露渠道,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

  公告相關主張未能提供事實基礎,用語不符合資訊披露規範要求。公告指稱公司受到媒體惡意報道敲詐,其“結果也直接影響了公司股價的滑坡、暴跌”,但未就相關主張提供事實基礎;公告中“小人”、“專業敲詐高手”、“手段非常陰險、狡猾”等表述屬非事實描述性語言,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

  涉及股東承諾事項未按格式披露,內容不完整。公告中披露的大股東無償贈送上市公司資産、增持公司股票及推動公司重組等承諾事項,不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要求,未披露承諾的具體內容、承諾履行方式和時間及制約措施等內容,也未提供大股東作出上述相關承諾的書面證明文件。對於增持事項,未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的要求披露具體增持計劃。

  經查明,公司實際控制人兼時任董事長陳冠全,時任董事兼執行總裁顧簡兵、黃福生,時任董事周清松,時任獨立董事畢鳳仙,時任總裁劉正在公告披露前均對文稿予以了確認。6名時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海燕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未能防止有關資訊披露違規,對公司的上述違規也負有一定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對實際控制人兼時任董事長陳冠全,時任董事兼執行總裁顧簡兵、黃福生,時任董事周清松,時任獨立董事畢鳳仙,時任總裁劉正,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海燕予以通報批評。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創興資源出現的不當資訊披露行為,是資訊披露直通車業務運作中出現的特殊個案,主要原因是公司對資訊披露的嚴肅性缺乏應有的認識,濫用了資訊披露直通車發佈渠道,也與公司治理不規範、獨立性不強、資訊披露制度不落實有很大關係。對其進行處理對其他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警示意義。(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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