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件這一群體而言,創興資源(600193)一案的判例或帶來重大影響。《金證券》記者近日剛剛得到的一份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該院對於創興資源虛假陳述索賠案的判決,給這一類型案件的揭露日認定,帶來了新的説法。
揭露日認定出現新説法
2012年5月12日,創新資源發佈《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購桑日縣金冠礦業有限公司70%股權暨關聯交易公告》,這一公告之後被認定信披違規。根據證監會的查明,創興資源確認本次交易的定價依據為桑日金冠的主要資産崇左稀土的股東權益,但創興資源並未就本次交易專項委託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是使用了天健興業以往受他人委託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資産評估報告。創興資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上述資産評估報告文件全稱,隱去了評估項目的相關內容,也未披露該評估報告並非專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況,導致所披露的內容不準確、不完整。
2014年3月27日晚,創新資源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稱,因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相關法規,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創興資源立案稽查。2015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告知書認定公司違規並給出處理意見,還對違規細節進行了披露。次日,公司對此進行了公告。
按照虛假陳述索賠案件的慣例,公司虛假陳述違規行為的實施日應該是2012年5月12日,揭露日應該是2014年3月27日晚,在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間買入且在2014年3月27日依然持有的投資者有權要求索賠。幾乎所有的此類案件都是這麼認定的,創興資源首批起訴的投資者也是這麼選定的,但情況突然發生了變化。
“2015年6月19日發佈的公告係被告對中國證監會向其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進行完整披露,該披露的內容與中國證監會在其後認定被告的資訊披露違法違規事實可完全對應,鋻於此係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首次完整被披露,故應當認定該日作為本案虛假陳述的揭露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這樣認定。由此,創新資源虛假陳述索賠案的索賠區間變成了2012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19日,在這期間買入且在2015年6月19日依然持有的投資者才有權要求索賠。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以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發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郵箱參與由《金證券》組織的索賠,也可撥打025-84686578進行免費諮詢。
或影響部分其他案件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法院認定了創興資源存在虛假陳述的行為,但在揭露日的問題上,法院有著不同於以往的看法。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範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在證券市場上,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通常會有一個過程,但並非任何一個對虛假陳述行為揭露的均可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法院認為,除須符合首次被公開揭露這一要件外,確定虛假陳述揭露日還應當著重考慮兩個因素:一是揭露的內容應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虛假陳述行為相一致; 二是此揭露行為的力度應當足以引起市場內一般理性投資者的警示。法院認為,被告發佈的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中僅提及被告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及相關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該公告不僅對本案被告虛假陳述行為的實質內容完全沒有涉及,甚至也未能反映出被告被稽查的行為性質係涉嫌未按規定披露資訊,故該公告的發佈並不符合揭露的內容應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虛假陳述行為相一致的要求,該公告發佈之日不應認定為虛假陳述揭露日。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在發佈上述公告後,直至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進行了多次資訊披露。其中,2015年6月19日發佈的公告係被告對中國證監會向其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進行完整披露,該披露的內容與中國證監會在其後認定被告的資訊披露違法違規事實可完全對應,鋻於此係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首次完整被披露,故應當認定該日作為本案虛假陳述的揭露日。”法院如此認定。
上海高院的這一判決,或將對創興資源以外的其他案件造成影響。例如,安碩資訊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公司接受立案調查時,公告中也並未明示涉及信披違規。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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