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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牽手公益大有可為

  • 發佈時間:2014-08-18 06:10:2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一則關於萬向信託自然保護公益信託的報道引起人們對公益信託的關注。其實,在國外,公益信託已比較普遍。但在我國雖有零星的公益信託項目,但規模有限,可以説基本還處於空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明確規定,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依法對公益信託進行規定,突出了國家對公益信託的鼓勵和支援。目前,我國公益信託為何發展緩慢?未來公益信託會採取怎樣的發展模式?

  信託制度欠普及

  “公益信託是信託最為初始、本源和特色的定位與功能。”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表示,在信託的發源地英國,公益信託自其産生之日直到現在,都佔據英國信託業中非常重要的地位,公益信託和其他民事信託始終佔到全部信託規模的50%以上。

  據了解,早在10年前已有信託公司嘗試開展公益信託業務。“特別是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後,公益信託的作用得到重視,監管層專門下發通知,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援災後重建工作,即鼓勵信託公司依法開展以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體育事業等為目的的公益信託業務。”邢成説。

  隨後西安信託等一批信託公司積極響應,先後推出了具有一定公益性質的信託産品。但截至2013年底,我國帶有公益性質的信託資産規模只有100多億元,不到全行業信託資産規模的千分之一。

  經過10多年的嘗試與探索,為何公益信託發展依然滯後?中建投信託研究員王苗軍認為,這與信託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歷史有關。

  王苗軍説,我國在引進信託制度的時候,主要是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來引入。在2001年制定的信託法中雖然規定了公益信託內容,但信託制度在國內普及程度還比較低,因而導致一些公益組織在運作過程中並沒有完整地使用公益信託制度。

  不過,也有部分信託公司對公益信託存在誤解。“部分信託公司認為公益信託就是偶爾作作秀,開展公益信託對信託公司是‘賠本賺吆喝’。”邢成認為,信託公司不重視、不推動、不拓展也是重要原因。“同時,對於公益信託的認定、稅收、財務制度等方面都無法確定,公益信託相關的法規也有待完善。”

  攜手並進兩相宜

  當前,國內民眾和各類組織、機構等越來越關注公益事業。同時,我國有大量從事慈善、學術、環保等公益事業的基金會,如果利用信託的方式對數量龐大的公益基金進行管理,能夠讓管理機制更完善,公益基金的使用也更能達到預定的公益目的。

  “信託公司具備較強的資本運作能力,能有效實現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進而實現公益目的的最大化;同時,公益信託也有利於拓展信託制度的應用範圍。”王苗軍説。

  “在當前形勢下,公益目的作為信託與生俱來的功能定位,未來將在構建和諧社會、縮小貧富差距、扶助弱勢群體以及緩解社會矛盾等諸多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邢成表示,在公益信託得以大力拓展的同時,信託公司乃至整個信託業的社會公信力、市場信譽、公司形象都會得到實質性的提升與傳播。

  與一般的信託項目相比,公益信託有較大不同。“公益信託由5個要素構成,即在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外,又增加了監察人和主管機構,這使得公益信託的發起成立、運作管理和信託財産安全更為嚴密和規範。”邢成認為,但這同時也增加了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的複雜程度和操作難度。

  據了解,目前發行公益信託産品事前需確定相應的主管部門,如屬於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類的公益信託,主管部門應是民政部門;而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主管部門則是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或環保部等。

  “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益信託業務均需得到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批准之後方可實施,實際上進入門檻比較高。今後能夠取得公益信託業務資質的信託公司或許僅僅是一部分,即那些實力雄厚、規範經營、風控能力強、資産品質優良、創新能力強的創新類或少數發展類信託公司。”邢成説。

  規範化開展服務

  在信託業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監管層也大力倡導發展公益信託。不過,也要看到,公益是對信託業發展的更高要求。此前部分信託公司推出的公益信託産品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公益信託,而僅僅是帶有公益性質的資金信託。

  “目前,法律法規對公益信託業務的信託報酬沒有任何禁止性規定,而信託公司通過開展信託業務,在全方位提升公司社會公信力和委託人信任度的同時,還有一定經濟效益的保證,可謂‘名利雙收’。”邢成表示,對信託公司而言,大規模、規範化開展公益信託業務,並不是“賠本賺吆喝”。

  邢成認為,規範發展公益信託,需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首先,需明確“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根據信託法相關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准”,但具體為哪個部門,一直存在爭議。其次,需合理界定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職權範圍。第三,需建立稅收優惠制度。從各國經驗來看,公益信託在本質上均被視為一種慈善捐贈,雖然我國信託法中規定國家鼓勵公益信託,但未就其設置專門的稅收優惠,也未認定公益信託視同捐贈,或享有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應充分考慮公益信託的有效性、有益性,國家層面的相關政策宜對其提供有力的支援。”邢成説。

  信託公司對目前政策約束的破解路徑,也需循序漸進,由易而難。“可先嘗試推出具有公益性質的資金信託,在取得一定成功、積累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從地方主管部門入手,實現政策突破和創新,逐步設立地方主管部門批准下的規範公益信託。”邢成説,從而最終實現全國統一規範的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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