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擬可查不動産登記資訊
- 發佈時間:2014-08-16 10:29:52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登記管理統一部門
◎國家到縣實時共用
◎公安審計互通資訊
◎洩露資訊可追刑責
本應於今年6月底前出臺的不動産登記條例,昨天終於“浮出水面”。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按照規定,我國將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納入統一管理,確保從國家到省市縣四級登記實時共用。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要求,確保公安、稅務、工商、審計等部門,要與登記實現資訊互通共用,並保證權利人、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依法查詢。
06—07版采寫京華時報記者
孫乾王碩綜合新華社京華時報製圖楊佳寧
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進程
2007年3月16日
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該法設專節規定了不動産登記制度。
2010年下半年
住建部提出要對40個重點城市的房地産交易、個人住房産權資訊變更等進行實時監控。
2013年2月
住建部相關負責人公開表示,40個城市的住房資訊聯網已經完成。
2013年3月28日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其中規定,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臺並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在內的共28項任務。
2014年3月
國土資源部提出:不動産登記公開與否尊重公眾意願,登記的資訊是否會向社會公開會尊重公眾的意願,不願意公開就不公開,但登記後有利於保護個人産權。
2014年4月23日
國土資源部公佈了不動産登記的時間表,稱2014年建立統一登記的基礎性制度,2016年全面實施統一登記制度,2018年前,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投入運作。
2014年8月15日
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要求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資訊納入統一基礎平臺,實現資訊實時共用。
□制度焦點
不動産登記統一部門管
據了解,目前,我國在執行不動産登記的部門至少有6個。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由住建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耕地、草地、林地、水面、海域等登記權、經營權、使用權,則分別由農業、林業、漁業和海洋等部門負責。
但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關於整合土地登記職責的要求,《徵求意見稿》明確,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産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
公安等部門可共用資料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的資訊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實時共用。
《徵求意見稿》要求,不動産登記有關資訊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交易等資訊應當實時互通共用。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産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用。不動産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用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不動産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3
利害關係人可查詢資訊
《徵求意見稿》強調,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産登記資料,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産登記資料。
按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動産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産登記資訊保密。
《徵求意見稿》在賦予相關人依法查詢不動産資料的權利的同時,還規定,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向社會或者他人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料。
4
統一登記簿標明4項目
《徵求意見稿》明確,該不動産登記簿將按國土部規定設立統一的登記簿,不動産登記簿將作為惟一、合法的介質形式。同時明確登記簿可以採用紙質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
登記簿上應當記載不動産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産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涉及不動産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其他相關事項。
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産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5
宅基地納入不動産登記
《徵求意見稿》明確,不動産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10類不動産權屬納入登記,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此外,由於此前相關登記屬於不同部門,為妥善處理好不動産統一登記過程中新證和老證之間的關係,《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産權屬證書和登記簿繼續有效。
6
瀆職致損失擔賠償責任
《徵求意見稿》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損毀、偽造不動産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串通他人進行虛假登記,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登記機構、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單位和個人,洩露不動産登記資料或者登記資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度六問
1
為什麼要統一不動産登記?
部門尋租創收空間或打破
長期以來,我國不動産登記資訊分散在住建、農業、林業、國土等部門。不動産登記數據分散、“九頭治土”、行政成本高之聲不絕於耳。例如,要查閱某工廠是否已抵押,需到土地管理部門了解土地是否已抵押,到房管部門查閱房屋是否已抵押——現行不動産登記法律法規繁雜、條塊分割、權責不明,給當事人造成極大不便,也給不動産交易帶來安全隱患。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表示,還有一些地方、部門私設程式,不僅增加當事人的負擔,而且存在尋租空間,利用程式來“創收”。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將以法規形式打破這一格局。
2
城鄉不動産統一登記有何意義?
集體土地流轉難或得解決
“不動産登記改革,大多數人狹義地理解為城市房地産問題,廣闊的農村地區通常被忽略。”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汪利娜説。隨著明確城鄉不動産統一登記,城鄉土地物權將進入平權時代,農村建設用地及房産價值不高,集體土地流轉難等問題可能破題。
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
所宏觀室主任黨國英錶示,我國城鄉間土地權屬不一樣,城市土地屬國有,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但集體所有又不像股份制可以通過股權明確為個人利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為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掃清制度障礙,是制度的出發點。
3
不動産登記對樓市有無影響?
對市場影響目前還未可知
北京房協秘書長陳志表示,不動産登記是房地産制度建設中的長效機制,和房地産短期的調控是不一樣的。
陳志指出,調控是一個短期的行為,在市場過熱時,緊一緊,市場過冷時,松一松,目的是讓經濟的運作平穩,不大起大落。不動産登記是我國經濟運作的基本的制度保障,與樓市調控不在一個範疇。
他還表示,不動産登記主觀上也並不是以調控樓市為目的的。作為制度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後,中央的一系列動作都是在推進制度建設、法制建設。不動産登記可能帶來的市場結果是什麼,目前還看不到。
4
什麼人算得上利害關係人?
相關部門應明確具體操作
北京大學房地産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表示,理論上最主要的利害關係人主要包括兩類:親屬關係,比如夫妻間、贍養撫養的父母子女間;債權關係。但是否所有的親屬都可以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允許查詢?債權關係是到什麼程度的債權可以查?這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否則無法操作。
此外,樓建波解釋稱,有關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的説法,用的還是物權法的規定,而徵求意見稿相對進步的地方在於明確了查詢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不得向社會透露,這些規定比較好地處理了查詢和隱私保護的問題,這在現行物權法裏是沒有的。
5
不動産登記對反腐有無作用?
旨在保交易安全無關反腐
孫憲忠認為,不動産統一登記主要是為不動産交易提供法律依據,也是基於市場經濟的需求,防範交易風險,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反腐敗沒有必然聯繫。他解釋,保護不動産登記制度與官員的財産申報是兩回事,官員應該採取怎樣的方式公佈自己的財産,是廉政立法方面的內容。
官員將自己的房子登記在其他人或者親屬名下也是法律允許的,不動産登記本身不可能發揮陽光法案、反腐的作用。另外,官員腐敗也可能反映在銀行資金、黃金等動産上,如果説是為了反腐,連其銀行賬戶等其他動産資訊也都可以被調查,所以説不動産登記與反腐不是直接對應的關係。
6
不動産登記是為徵房産稅鋪路?
是徵稅基礎但無直接關係
此前,有消息稱,不動産登記制度是房産稅開徵的一個前提條件。但昨天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中,並未出現與房産稅有關的內容。
孫憲忠也表示,不動産統一登記與房産稅的徵收沒有直接的關係。
孫憲忠進一步解釋,比如一個人有10套房屋,但是登記在不同人的名下,對其徵收高稅是不可能的,因為徵收的對象只能是登記簿上的登記人。
陳志則認為,不動産登記是房産稅徵收的基礎,因為如果要徵收房産稅,要弄清楚向誰徵收,怎麼徵收,誰家徵得多,誰家徵得少,所以首先是要摸清家底。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