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省市縣四級不動産登記資訊實時共用
- 發佈時間:2014-08-15 15:20:00 來源:新民晚報 責任編輯:王斌
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在官方網站全文刊登《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9月15日前提出意見。據悉,為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起草了《不動産登記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改形成《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徵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負責登記
徵求意見稿明確,本條例所稱不動産登記,是指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産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産,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産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産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條例第四條指出,下列不動産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産權利。
第五條明確,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産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資料不得隨意洩露
第四章明確了登記資訊的共用與保護。如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的資訊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實時共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動産登記有關資訊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交易等資訊應當實時互通共用。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産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用。第二十三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産登記資料,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同時,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動産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産登記資訊保密。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向社會或者他人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