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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一照多址”和“一張辦公桌可以辦公司”?

  • 發佈時間:2014-08-15 02:31:49  來源:瀋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瀋陽市工商局詳解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之三)

  2014年6月20日,遼寧省政府公佈了《遼寧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為使全省工商系統幹部和廣大讀者正確理解把握,在此就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規定》在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工商登記註冊手續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針對當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形式、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審查程式等方面的問題,《規定》第三條明確:申請住所登記時,申請人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後,即可予以登記:

  (一)住所為自有房産的,提交房屋産權證明;(二)住所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協議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産權證明。其中租(借)用賓館、酒店、商場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賓館、酒店、商場營業執照;租(借)用市場鋪位的,提交鋪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場開辦單位營業執照;租(借)用軍隊房産的,提交《軍隊房地産租賃許可證》複印件;(三)由産業園區、聚集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基地等提供住所的,提交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住所證明文件。

  同時,為解決無房屋産權證明的實際問題,《規定》第五條明確,對未取得房屋産權證明的住所,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産管理部門依法出具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屬於非城鎮房屋的,提交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鎮)政府依法出具的證明。

  《規定》實施後,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時,申請人只要按照《規定》第三條、第五條有關規定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以及按照《規定》第七條作出承諾,工商登記機關即可予以登記。需要明確的是,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不再要求提交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證明材料。

  為釋放更多的場地資源,降低企業創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規定》主要在兩個方面放寬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一是市場主體可以“一照多址”。根據《規定》,市場主體在其住所地縣(含縣級市、區)域內增設不需要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可以依申請向所在地縣工商登記機關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此條新政,對現行企業增設經營場所需要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做法進行了改革,免除了企業增設經營場所後辦理稅務、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以及建帳等手續,降低了企業成本。“一照多址”市場主體的具體適用範圍為:申請備案企業應當為公司法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不含以上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經營範圍不涉及登記前置行政許可審批;備案的經營場所與企業住所(主要經營場所)在同一縣域內;企業在備案的經營場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超出企業的經營範圍。具體辦理程式等按照《遼寧省工商局貫徹落實〈遼寧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的通知》掌握。

  二是根據《規定》,市場主體可以“一址多照”。同一住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此條新政,可以釋放更多的場所資源,鼓勵投資創業熱情,對促進對住所(經營場所)要求很低的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産業、新興産業以及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新業態企業的快速發展將會起到積極作用,可以形象地稱為 “一張辦公桌可以辦公司”。

  《規定》在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方面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2問

  《規定》具體從三個方面突出了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一是突出申請人的主體責任。在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同時,為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規定》第四條規定,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規定》第七條規定,市場主體不得將非法建築、危險建築、被徵收房屋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並在登記時作出承諾;《規定》第八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文件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二是明確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第十條規定,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監管、人民防空以及規劃、房屋管理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於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等方式造成登記住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工商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違反本規定,將非法建築、危險建築、被徵收房屋等作為住所申請登記的,由工商登記機關撤銷登記。三是注重發揮社會共治。《規定》第九條規定,工商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系統公示已登記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資訊。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可免費查詢。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後,工商登記機關將無法取得聯繫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系統向社會公示。此舉體現了政府監管方式的轉變,更加注重信用監管,引導企業守信經營,進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為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規定》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3問

  申請人在選擇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時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申請人選擇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具體應該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申請設立特定行業市場主體時,不應選擇法律法規等有禁止性規定的住所(經營場所)。如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消防法》);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産、存儲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人民防空法》);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等。二是不得將非法建築、危險建築、被徵收房屋等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三是選擇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四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文件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五是申請人應當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供真實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瀋陽市工商局特邀主講人、遼寧省工商局企業註冊指導處長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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