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消費者知情權難保證
- 發佈時間:2014-08-10 20:30:47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融類消費與廣大消費者日常生活慼慼相關,在市場經濟的今天,銀行、保險和證券類金融消費與廣大消費者的關係已日益密切相關。在此背景下,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法》,首次將“為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明確納入新《消法》的調整範圍,更加明確了金融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據了解,2014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金融保險服務投訴共計2028件,同比2013年增長了6.8%。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知情權難保證;二是安全權令人憂;三是格式合同晦澀難懂;四是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五是收費不透明;六是辦理業務手續過於繁瑣,耗時長又不説明原因。
中消協表示,由於金融領域的高度專業化,導致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産品、接受金融服務時,在資訊、專業知識和能力等方面居於明顯的劣勢地位。為保證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前對交易性質及交易風險有真實、充分的了解,保證交易公平,新《消法》增設了經營者資訊披露義務。
但在實踐中,新《消法》的這一規定落實的並不到位。有些金融機構的業務廣告或海報只刊登高利率和年限,不標明是儲蓄還是保險。營業員在介紹時,不説風險,只給消費者計算理財産品的高收益,有些不明真相的老年消費者誤將保險當成儲蓄購買。而一旦消費者提出退保時,銀行則以消費者已簽字同意為由推卸責任,消費者堅持退保就要承擔高額經濟損失。
2012年5月5日,哈爾濱市消費者柳先生在某銀行網點存款,銀行裏一名穿著制服的工作人員向其介紹一種零存整取分紅型的儲蓄方式,利息多又分紅,還可以獲得一份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柳先生沒多想當即就存了一萬元,合同也沒看就簽字了。到2013年5月,柳先生又存了一萬元。但到2014年5月,柳先生想用錢,到銀行取款時,銀行工作人員表示:這份保單的現金價值只有16000元,柳先生只能繼續存錢,到十年期滿後,才能連本帶分紅一起取出。
柳先生感到上當,投訴至消協調解。由於此類投訴在新《消法》實施之前,柳先生是否屬於消費者,金融機構可能會提出異議,但在新《消法》實施後。柳先生的消費者主體地位是明確的。所以,銀行將2萬元本金和活期利息一併退給了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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