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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處罰創興資源“奇葩”公告相關主體和責任人

  • 發佈時間:2014-08-08 17:01:4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消息 4月創興資源的一則公告引發了市場的熱議,8日上交所對這則公告的相關主體和責任人進行通報處理。

  4月29日晚間,創興資源發佈了一份充滿“惡意報道”、“背後操縱”、“小人”、“躲在暗處”、“陰險、狡猾”、“惡勢力”等“負能量”情緒詞彙的公告。一時間,媒體圈、上市公司圈、基金圈等各種“圈子”都沸騰了。

  上交所認為,公告中“關於媒體的惡意報道”涉及公司及創始人陳榕生與有關媒體及個人的糾紛,相關內容不屬於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項。公司未區分單純的媒體糾紛與上市公司法定資訊披露事項,濫用法定資訊披露渠道。公告指稱,公司受到媒體惡意報道敲詐,其“結果也直接影響了公司股價的滑坡、暴跌”,但未就相關主張提供事實基礎。公告中“小人”、“專業敲詐高手”、“手段非常陰險、狡猾”等表述屬非事實描述性語言,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此外,公告中披露的大股東無償贈送上市公司資産、增持公司股票及推動公司重組等承諾事項,不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要求,未披露承諾的具體內容、承諾履行方式和時間及制約措施等內容,也未提供大股東作出上述相關承諾的書面證明文件。對於增持事項,未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的要求披露具體增持計劃。

  對有關責任人的認定中,經查明公司實際控制人兼時任董事長陳冠全,時任董事兼執行總裁顧簡兵、黃福生,時任董事周清松,時任獨立董事畢鳳仙,時任總裁劉正在公告披露前均對文稿予以了確認。其中,畢鳳仙在事後向公司補充的書面文件中,沒有明確表示其對公告內容的保留意見。因此,陳冠全等6人對公司的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董秘陳海燕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未能防止有關資訊披露違規,對公司的上述違規也負有一定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上海創興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對陳冠全、顧簡兵、黃福生、周清松、畢鳳仙、陳海燕予以通報批評。上述紀律處分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分析人士指出,創興資源出現的不當資訊披露行為,是資訊披露直通車業務運作中出現的特殊個案,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對資訊披露的嚴肅性缺乏應有的認識,濫用了資訊披露直通車發佈渠道。另外,也與公司治理不規範、獨立性不強、資訊披露制度不落實有很大關係,對其他上市公司也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屈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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