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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朋友圈”一方凈土

  • 發佈時間:2014-08-08 08:34:59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對於一些熱點問題,昨天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言人做了解答。

  問:為什麼要制定《規定》?《規定》施行後是否會限制即時通信服務的發展?

  答:根據網際網路企業及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受理的舉報情況來看,廣大網民對少數人利用這一應用發佈涉恐、涉暴、涉黃等違法資訊,肆意傳播誹謗和謠言資訊深惡痛絕。社會各界強烈呼籲規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使之成為真正讓廣大網民能夠充分理性發表意見、觀點、建議和即時交流資訊的平臺。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在充分考量網民心聲和社會呼聲的背景下,依法制定本《規定》。

  《規定》的出臺將有利於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提升即時通信企業的服務品質,有利於維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問:《規定》出臺後,微信公眾平台中以發佈時政資訊為主的自媒體公眾賬號是否會被關閉?

  答:《規定》的出臺,將有利於規範公眾賬號的發佈行為。《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使用者無論以何種形式向公眾發佈資訊,都應當遵守服務協議,遵守“七條底線”。同時,《規定》還對時政類新聞的發佈、轉載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體公眾賬號是否會被關閉,取決於其是否依法依規發佈內容。

  問:有網民表示,在向一些移動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舉報不良資訊時,遇到反覆舉報後卻未能得到有效處置的情況,《規定》對此有何要求?

  答:《規定》第五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資訊。”公眾如果發現舉報未能得到及時受理,可以直接向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主管的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舉報。一經核實,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將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問:《規定》施行後,對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的群組、朋友圈等功能有何影響?

  答:《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公眾資訊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佈資訊的活動。”群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眾雙重屬性。對用戶的私密社交行為,《規定》明確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護用戶資訊及公民個人隱私。對用戶通過上述功能向公眾發佈資訊的公眾屬性行為,《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用戶簽訂協議,用戶應按照協議約定遵守“七條底線”。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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