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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偽基站"群發廣告致通信中斷 三人團夥獲刑

  • 發佈時間:2014-08-07 14:2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7日訊 利用“偽基站”設備多次非法佔用通信頻率,群發廣告短信,致51萬餘名手機用戶通信中斷。8月7日上午,億聯高科(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興勝、總經理陳香豆及員工張冰冰,因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公安機關在朝陽區建外大街16號東方瑞景3號樓某室將劉興勝、陳香豆、張冰冰抓獲,並當場起獲偽基站設備一組及劉興勝所有的聯想E40筆記型電腦1台、陳香豆所有的宏基筆記型電腦一台。在被抓獲歸案之前,劉興勝、陳香豆或自己、或指使張冰冰于朝陽區十八里店汽配城等地多次使用該設備發送短信。經對在案之偽基站設備進行勘驗,可以認定該設備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間在被告人控制期間,被用於佔用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頻率,強行與有效範圍內不特定移動用戶手機建立連接(迫使手機用戶與行動通訊網路連接中斷),併發送廣告短信,先後共計獲取手機“IMSI識別碼”(1個手機號對應1個“IMSI識別碼”)51萬餘個,造成51萬餘名手機用戶通信中斷(不足一小時)。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三被告人案發前均係億聯高科(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員工,其中,劉興勝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香豆係總經理,張冰冰係公司員工。該公司主要經營POS機銷售業務,為拓展業務,經在網路上查詢了解後,劉、陳二人商量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台短信群發設備。據三被告在公安機關供述,他們通常選擇到商戶集中的地點發佈廣告短信,例如十八里店、大紅門、天通苑等地,發送的短信均為專業辦理POS機等內容。

  庭審中,劉興勝當庭對指控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其並無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陳香豆辯稱其未參與購買偽基站設備及後續行為,不構成犯罪;張冰冰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願認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興勝、陳香豆、張冰冰明知其不具有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資質,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路信號,造成一萬以上不特定用戶通信中斷,破壞了正常電信秩序,影響運營商正常經營活動及用戶手機使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三被告人雖並非直接追求破壞公共安全的後果,但其行為本身自然會導致刑法所禁止的伴隨性後果的發生,故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可以認定為間接故意;三被告使用偽基站設備非法佔用公眾行動通訊頻率,阻斷了一定範圍內公眾行動通訊網路信號,達致了同物理破壞相當的截斷通信線路的效果,可以認定為“截斷通信線路”;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充分證明三被告使用偽基站設備致51萬餘名手機用戶與行動通訊網路連接中斷,且脫網期間手機用戶無法進行正常的通話,嚴重影響了不特定用戶的手機使用,破壞了正常電信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

  鋻於劉興勝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供述一直穩定,當庭自願認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現,且有立功情節,故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冰冰係公司員工,在劉興勝和陳香豆的指揮下實施犯罪行為,考慮到其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屬地位,可認定為從犯,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供述一直穩定,當庭自願認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現,且有立功情節,故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對劉興勝、張冰冰辯護人關於適用緩刑的意見,法院未予採納。對於被告人陳香豆所提自己未參與購買偽基站設備及後續事務的辯解,經查與本案在案之其他證據不符,對其辯解法院未予採納。

  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到,最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劉興勝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陳香豆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張冰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劉興勝當庭表示上訴,陳香豆表示需要回去考慮,張冰冰則明確表示不上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曹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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