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勞務合作行業整合在即
- 發佈時間:2014-08-05 22:29:58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行業規範指引下,對外勞務合作行業或將迎來重大整合。
日前,商務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根據2012年施行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了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的備用金管理,為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業內人士指出,《辦法》將推動市場分散、企業經營管理水準參差不齊的對外勞務經營行業的整合。
依法調整
隨著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的快速發展,原有《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及《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因備用金額度偏低、使用範圍較窄等問題,已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作為《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的配套管理辦法,《辦法》旨在配合《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範對外勞務市場、保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辦法》將於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發佈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號令)及其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商務部表示,將加強對外經濟合作的事中事後管理,理順政府、企業以及勞務人員間的關係,並要求各單位用對、用好備用金,並適時評估,確保備用金制度的長效性,切實維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對比此前的《暫行辦法》,《辦法》主要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了相應調整,總體而言,對於行業的管理更趨嚴格。這主要體現在備用金繳納額度的大幅提高和繳納時限的縮短,以及對於違反規定的罰則上。
根據《辦法》的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備用金繳存標準由此前的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要求企業自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銀行繳存備用金,此前的規定是兩個月;未按規定繳存或者補足備用金且拒不改正的,將被吊銷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此前的規定僅有警告處分。“在嚴格管理的同時,《辦法》也更多體現了政府的服務職能。”商務部貿研院研究員李志鵬指出,備用金的大幅提升順應了對外勞務合作整體規模提升以及勞務人員工資提升的形勢發展。同時,《辦法》與原有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相比,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有了更多的雙向互動,併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比如,備用金的繳納在現金之外增加了等額銀行保函的形式;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備用金利息;指定銀行應每季度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商務主管部門提供備用金存款對帳單等。
整合加速
“《辦法》的實施將促使行業的整合,淘汰缺乏競爭力的企業。”山東潤澤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季君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部分實力較弱、缺乏競爭力的公司難以達到《辦法》規定的備用金繳納門檻,市場整合是一定的。“備用金是管理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的重要手段,《辦法》抬高了行業門檻,對企業風險承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勞務部主任張翔如表示。
據了解,2008年政府職能調整之後,原由勞工部管理的對外勞務企業歸入商務部統一管理。當時,1100余家企業在資質要求變更和主體優化的情況下整合為900余家。此後,我國對外勞務企業一直維持在900家左右的規模。“在當前形勢下,強化對外勞務市場的管理十分必要。”張翔如指出,近年來,在外勞務人員的安全風險事故頻發,在外勞務人員的生命財産安全受到的威脅已成為行業發展不容回避的事實。與此同時,在前期市場規範的基礎上,仍有部分企業的經營規範性有待加強,參差不齊的經營水準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缺乏資質的非法仲介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尤其是部分企業在勞務合作糾紛中不能承擔應有責任,外派勞務人員的應有權益遭受了損害。尤其是由於勞務人員的素質有限,法律意識不強,維權意識薄弱,在相關的勞務糾紛中往往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境外僱主的侵權事件也時有發生,侵犯了對外勞務企業和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張翔如同時強調,在規範企業行為的同時,也須進一步引導約束勞務人員的務工行為。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對外勞務市場的發展水準有限,《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的出臺較晚,相關市場主體的法規意識不強,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盲點,外派勞務人員在合同期內的非法履約、刑事犯罪和不遵守外派勞務目的國家和地區的法規的行為影響了相關企業的市場開拓。張翔如認為,應加強法規教育培訓,讓對外勞務市場的各方主體均能履行自身應盡的義務,並享有自身擁有的權益,共同維持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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