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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艦房産違約提高二手房佣金 市民報警也沒解決

  • 發佈時間:2014-08-05 13:24: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財經8月5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買的房子不合心意確實讓人煩心,但是還有更讓消費者惱火的事:上海的何先生通過仲介購買了一套二手房,錢都已經付了,就差幾天要交房了,卻出了岔子,這是為什麼的?仲介公司臨時變卦,到底是怎麼回事?我們先來聽一下何先生的介紹:

  何先生:我們是4月15號通過仲介它這個一家是住商不動産的,通過牽線搭橋跟那個上家就認識,反正就是跟自家附近的嘛,看重那個一套二手房,這套二手房當時我們的價格談的是對方他談的是多少,因為一開始我也是不清楚的,我看到這個房子咱們一開始説的是250萬,後來就是談到最後是我是256萬到手了,這個二手房含了一萬塊錢的仲介費,因為這個房屋買賣協議上面寫的有,然後這個過戶的稅費這個是我來承擔,這個是都已經付掉了,具體這個方面怎麼約定是這麼些的,就是乙方就是我買房人,進到手的價格比255萬,本房的佣金為1萬元整,按1.5萬除以評估的繳納稅費,除了國家規定的稅費無額外的費用産生,那麼付款方式就是4月26號付2萬,然後4月27號8萬,5月31號前付126萬,所以就是7月31號付80萬,這個就是公積金貸款,前面的這一切都已經完成了,就留著一萬塊錢的尾款。

  一切進展順利,按約定8月10號就要交房了,仲介卻給何先生來了個“突然襲擊”:

  何先生:現在就是在8月2號約定是去過戶,8月1號仲介告訴我仲介費太低,他跟領導溝通不好,這個事情就是不過戶。現在就是仲介那個地方上家的房産證、裝墻合同,跟房地産交易的完稅憑證,這個現在都在這個現在都是在仲介那個地方。

  簽字蓋章的協議難道就可以任意違反嗎?何先生因此對仲介公司提出質疑:

  何先生:我們説這個上面你們公司已經穿幫了,這個東西代表的是公司,這不僅僅是你的個人行為,你領導不同意,那麼也不是你們公司內部的事情,既然這個大家一開始就達成協定了,這個就不可能在返回是這麼一個事情。

  為此,何先生還報了警,但是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

  何先生:8月1號晚上因為我們去找他拿這些資料的時候,他不同意,最後就是我們就報了警,然後警方來了,警方説這個東西應你們該付,而且這個合同拿了,他當時也因為領導不在,他就説他跟他們領導溝通,一直溝通到2號下午就給我來過一個電話,説領導不同意,就這麼一個結果。

  根據何先生提供的資訊,記者聯繫上這家名為住商不動産上海恒艦經紀事務所的仲介機構,找到了當時為何先生辦理房屋買賣的龔經理。但這位龔經理在得知給他打電話的是媒體記者之後,冷笑兩聲便挂斷了電話。記者隨後繼續撥打他的電話,就再也沒有人接聽了。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裘葉律師對此解讀。

  經濟之聲:消費者通過仲介公司買的二手房,錢都已經付了,按照協議應該是付仲介費1萬塊錢,但是快要交房的時候,仲介就要提高這個費用,也可以看到現在沒有仲介的配合你這個房子是沒法順利過戶的,所以你們覺得這個案例當中這個仲介公司它違法了嗎?包華。

  包華:我想肯定是違約的吧,大家是簽了合同的,簽了合同應該按照合同履行,你簽完合同之後在履行過程中認為原來的合同中一些付款的條件方面來講的話自己不認同了,要求提高,其實這是一個變更合同的過程。另外一個來講的話,我覺得不管怎麼去變更,不管怎麼去協商,至少不能夠影響到客戶的利益,目前來講由於仲介公司的不配合,導致客戶不能夠按時過戶,很有可能導致這單交易就就此失敗了,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買家還是賣家都會承擔一個巨大的經濟損失,那麼仲介公司如果想變更合同的話,可以通過磋商的方式來解決,但是不能夠把一個相應的損失專家給我們的購房人或者是賣家,這都是不恰當的,所以我認為如果仲介公司一意孤行的話,可能後面所有的責任都會由它來承擔了。

  經濟之聲:你看這個消費者也是非常積極的維權,他就也説到前兩天都報案了,結果是民警調解問題沒有解決,當時簽協議的員工他就也跟領導商量了,然後又告訴消費者説公司領導不同意,仍然需要提高這個佣金,你説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消費者怎麼辦呢?是不是只能是訴諸法律了?裘葉你怎麼看?

  裘葉:首先我覺得仲介公司這種行為肯定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而且他這種行為是違背了他這種職業道德的行為,所以我們肯定是,我覺得對於這個東西還可以考慮投訴當地的住建委,因為住建委專門有一個部門是管理這個房屋仲介的,對於這個東西,我看是不是可以考慮從這個行政管理部門的角度來商量看這個生意能不能再繼續履行下去當然還要考慮如果説各種方式都協商解決不了的情況下,那我覺得可以考慮法律的途徑,這是一個最終的解決方式。而且因為在這個過程當中房屋仲介的違約行為是非常明顯的,所以如果説最終雙方的合同,就是買方和賣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最終由於仲介公司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那由此給雙方造成的損失都是應當由仲介公司來承擔,它的違法成本還是比較高的。

  經濟之聲:很顯然這個案例當中責任就都在仲介這一方,那麼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消費者非常鬧心,咱也不願意買這套房子了,他可以全額拿回當時交的費嗎?另外就這一萬塊錢的佣金能不能夠拿回來理論上?包華。

  包華:我覺得這個事情是這樣,因為仲介公司現在的訴求本身就是希望能夠提高費用,所以讓它退費,我覺得以它自願退費的角度上,難度是非常大,可能性非常小。

   經濟之聲:你是説這1萬塊錢的佣金也拿不回來了。

  包華:對,這有可能。但是從另外一方面,我的理解由於仲介公司剛才所談到它的違約行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導致買賣雙方不能進行繼續交易的話,仲介公司的義務應該是退費,而且不僅是退費還要承擔損失。所以實際上如果我們要想著仲介公司能夠主動的自覺自願把錢退回來我認為現在非常困難,恐怕到最後真的是要請法院,包括請律師來解決問題了。

  經濟之聲:那又是不小的成本。裘葉你覺得這個有難度嗎?消費者如果這樣做的話?

  裘葉:剛才其實包華説得肯定是對的,他現在仲介公司肯定是不願意再退還佣金,他只是想更多的收費,所以最後如果實在沒有辦法,可能只能通過法院或者是仲裁這種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但是可能對於消費者來説損失的時間和精力會比較大。

  經濟之聲:對,其實今天我們談到的這些案例都是大家挺不願意見到的,但是也是難免的,就是現在因為確實面對一些仲介包括銷售的時候,他説得挺好的,最後可能天花亂墜,就你具體操作的時候總是面臨坑你一筆。那麼咱們消費者還是非常積極的維權,我覺得這一點是非常值得我們來肯定的,兩位嘉賓最後也給出我們一些建議,就是在買房做這件大事之前我們有一些什麼樣的準備工作是必須要做的?

  包華:首先我覺得如果是買房的話首先要了解房屋的客觀情況,同時要盡可能把自己所關注的這樣一些關於房屋的資訊盡可能詳實的進行相應的了解。尤其是在開發商提供的樓書內容不是很詳盡的情況之下,同時在買賣房屋如果是二手房的情況下,挑一家有誠信的仲介公司,對於雙方保障它的交易安全有很大的幫助,當然這樣一些信用本身不是仲介公司自己説的,而是要看一看其他消費者,其他買賣房屋的人員對這家仲介公司一些評價,這些評價可能是最真實最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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