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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合同中贈送 天臺的條款為何無效?

  • 發佈時間:2014-08-04 06:00:0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3年,江蘇李女士買了一套複式商品房,房地産公司與李女士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中約定,李女士所購買的是頂層複式樓房送天臺花園。但交房後,房地産公司並未按約定贈送給李女士天臺,於是李女士起訴到法院。法院卻判決房地産公司贈送李女士天臺的行為無效,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問:法院為什麼不支援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答: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樓房天臺應屬於整棟樓房全體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而不應屬於某個業主所有。

  房地産商將其贈送給李女士,則構成了對其他購房者天臺使用權的侵害,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其贈送行為是無效的。

  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房地産公司贈送給李女士天臺的行為無效,雙方都有過錯,但房地産公司作為房地産經營者,對房地産專業的法律應當熟悉,因此,其過錯程度較大。其預售合同的內容不實,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李女士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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