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告贏奧巴馬背後:美國外資委被喻為神秘“黑箱”
- 發佈時間:2014-08-05 09:13:14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三一告贏美國總統奧巴馬
向文波:勝訴源於敬畏法律、正視契約精神
企業走出國門之後的故事,並不總是一帆風順。
兩年前,當三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三一集團”)決定在美國起訴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CIFUS)和奧巴馬總統的時候,就連律師都認為勝算只有1%,而且還不一定能立案。
兩年後的2014年7月15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三一集團在美國的關聯企業羅爾斯公司(RALLS CORP.)起訴奧巴馬總統和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獲勝。
7月24日,在央視財經頻道《對話》節目錄製現場,三一集團總裁向文波告訴《中國經濟週刊》,兩年前,當三一集團決定要在美國打這場跨國官司的時候,有很多人認為三一“愚蠢”、“不按常理出牌”,但促使他們必須要去美國打這場官司、狀告奧巴馬的原因是:“三一敬畏法律、遵循契約精神”。
“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國外,三一都強調契約精神,可以説這次的勝利是我們對司法敬畏和尊重的結果,也是我們正視契約精神的結果。”向文波説。
三一集團董事長梁穩根的話更加直白,在美國起訴奧巴馬就是為了“尋求公平正義,洗刷不白之冤”。
三一集團在美國遭受了怎樣的不公正待遇?又經歷了哪些曲折?這場官司的勝利是否會改變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極不透明”的工作方式?
三一:不能接受奧巴馬總統令的“刁難”
因為這場官司,向文波被人們稱作“向秋菊”,説他像秋菊打官司一樣,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向文波説他一直堅信儘管國家不同、文化不同,但企業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對契約精神的維護是相同的,總得有一個方式讓真相大白,而他選擇用法律鬥爭到底。
三一集團到底收購了怎樣的項目?引來了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禁令,最終還使得奧巴馬總統親自簽署了“總統令”,成為該委員會成立大半個世紀以來,總統第二次使用這項特權。上一次由總統簽署“總統令”否決海外投資還是在22年前。
作為企業國際化戰略的一部分,三一集團進軍美國風電領域,于2010年在美註冊成立羅爾斯公司。該公司2012年收購位於美國俄勒岡州的4座風力發電場項目,在取得了項目建設所有的審批和許可之後,該項目在開工後受到了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的關注。
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和奧巴馬先後發出臨時禁止令和簽發總統令,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中止羅爾斯公司的上述風電項目。
三一集團副總經理、美國羅爾斯公司CEO吳佳梁説:“中國人天生就不愛打官司,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禁令即將失效的那一天,我們還期待著和解的可能。”
但和解的可能最終被一紙總統令化為虛有。2012年9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發總統令,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中止該風場的風電項目。總統令要求羅爾斯公司在兩個星期之內從上述場地上撤走全部財産和裝置,並且在90天之內從這個風力發電項目中撤出全部投資。
兩年後談及這份總統令,向文波依舊難掩激動。他告訴《中國經濟週刊》,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份措辭極為嚴厲,帶有嚴重偏見、甚至苛刻的總統令讓三一集團最終有勇氣和決心打這場官司。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看到,在這份奧巴馬簽署的總統令中明確規定:要在90天之內把原先建成的風電項目基礎恢復原狀,而且特別規定必須是由在美國出生的美國人來拆除這一項目。這個規定嚴苛到什麼程度?據三一集團在美國的訴訟律師之一、美國美瑞律師事務所董事合夥人夏廷康講,在美國,只有選美國總統時,才需要競選人符合“在美國出生的美國人”這一資格。
如果沒有按照總統令去執行,後果是什麼?除了吳佳梁可能面臨10年以上的監禁,三一集團在美國的投資將會被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徹底調查。
吳佳梁表示,除了上述苛刻的條件外,拆除現場還要求將混凝土粉碎,海軍陸戰隊派了12個士兵現場監督。
向文波説,這種“刁難”,以及有可能牽扯到公司在美所有業務的風險,讓三一集團從情感和尊嚴上都不能接受,這也是三一集團下決心去起訴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和其總統奧巴馬的一個重要原因。
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被喻為神秘“黑箱”
感覺“有冤無處申,有理説不清”,恐怕是所有在美國的外國投資者面對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時的共同感受。這個神秘又高度集權的機構對於所有在美國進行並購的外企有一票否決權。自1988年成立以來,還沒有外國企業挑戰過它的權威。
雖然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對外宣稱對不同國家沒有歧視、一視同仁,但以往的案例,往往是在外資收購前就介入,迫使外國投資者知難而退。此次三一集團案例是在合同簽署後,在三一集團履行了一切條款後突然要求中止。
向文波表示,三一集團在海外的投資都遵循合同條款,遵守契約精神,本著誠信經商的精神,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和奧巴馬的判斷是毫無根據的。
商務部研究院外資部主任馬宇表示,這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希臘公司投資這個項目時,美國並沒有以涉及安全問題反對希臘公司投資,但在三一集團接手後,就稱涉及國家安全。
“美國實際上是對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標準,在涉及中國企業對美投資的時候,即使是一家民營企業,也可能稱其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馬宇説。
美國其他機構辦事都有詳細的條款制度可循,但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是個例外,這個委員會沒有任何公開的工作標準可循,有人把它比作是一個“黑箱”。對什麼樣的投資可能威脅美國國家安全,他們的回答一律是不予回應。由於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的審查工作高度保密,所以被他們否決的投資個案的細節永遠不會公之於眾。對於絕大多數來美國投資的外國公司來講,如果被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盯上,絕對是一場噩夢,而且很多時候只有“忍氣吞聲,默默走人”一種選擇。
曾任中國外交部美國處處長、現任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特聘研究員的賈秀東表示,中國企業到美國投資受阻的例子有很多。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就曾阻撓中遠集團租用長灘集裝箱碼頭的正常商業行為。2005年,中海油在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的壓力下,退出並購美國優尼科公司。近年來,華為在美國投資也曾碰壁。
在經歷了這場官司之後,向文波分享了自己在美國打官司的一個很深刻的感受:從表面上看美國的政策是非常開放的,好像在説“你們都來吧,我們不設防”,但其實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就像一道“玻璃門”,很容易就把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投資拒之門外,而且不需要理由,成本極低。
三一勝訴或引發中企在美維權高峰
在三一集團起訴獲勝後,《華爾街日報》將其稱為“歷史性判決”,首要原因就是該判決肯定了法院有權干預總統的評估過程,也再次向所有人表達了,即使是美國總統也要在契約精神之下遵循司法程式的公平正義。
夏廷康告訴記者,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和奧巴馬對風電項目做出的相關決定,依據的是美國國防生産法721條款。該條款規定,美國總統依據該法案做出的決定或採取的行動不受司法審查。
也正是因為“721條款”,使得被審查的外資公司對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的評估過程毫無抗辯之力,只能被動接受。但此次判決有可能改變這種狀況。
夏廷康説,奧巴馬所做的決定本身不受司法審查,但是“721條款”並沒有説“美國總統在做出這個決定或採取這個行動之前的過程不受司法審查”。夏廷康介紹,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多次強調,“可以確定,在總統令的下達過程中,沒有給羅爾斯公司適當的程式正義”。
《華爾街日報》表示近年來由於中資企業在美國的商業投資活動持續增加,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的評估過程成了它們越來越難伺候的攔路虎。僅2012年,在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備案的中資企業相關案件就達到了23起,其中以製造業居多。此次案件可能會帶來中國企業維權高峰。
賈秀東表示,美國是判例法的國家,意思是説有了三一這樣的判例後,如果其他企業再遇到同樣案子的時候,他們可以按照這個案例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一點意義非凡,並且有利於美國整個司法體制和行政體制的透明運作。”賈秀東説。
對於這場官司的勝利,夏廷康律師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這個案子最大的挑戰就在於這麼多年來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都是在簾子後作業,這個案子就好比是將一隻腳放進了原本緊閉的門。“哪怕這個門只開了那麼小小的一個縫,我們也有信心把憲法的陽光照進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的簾子之中。”夏廷康説。《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張璐晶|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