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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100多畝松花菜基本絕收

  • 發佈時間:2014-08-04 03:31:5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浙江寧海王某、何某2012年看到松花菜的行情還不錯,商量後決定大規模種植。由於對松花菜的習性並不了解,二人來到顧某經營的種子店買種子時,請教顧某:“現在是8月份,松花菜種子還來得及種嗎?”顧某當時給予了肯定回答。説明書寫道:“福建閩東北及浙江浙南平原地區在8月下旬~12月上旬播種。其他地區請根據當地氣候調整播期,選擇適合季節播種。”

  有了顧某的指點,兩人放心不少,一口氣購買了60包種子,並在8月中下旬播種了70多畝;9月初又購買了50包種子種了50多畝並精心打理。就在兩人信心滿滿準備收穫時,卻發現第一批種植的松花菜花球全部腐爛,沒有了商品價值;第二批也有部分腐爛,價值不大。這下兩人徹底懵了。為查個究竟,王某和何某請來了農林局的工作人員到現場查勘,工作人員認為主要原因是播種偏遲,恰逢2013年元旦及春節期間大雪冰凍天氣,松花菜是被凍壞的。

  看著滿地腐爛的松花菜,王某和何某將顧某告上了寧海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0余萬元。經評估公司鑒定損失為60多萬。庭審過程中,王某説:“種子賣給我們的時候,顧某跟我們説了的,那個季節可以播種。現在專家説,是由於播種期不對,才導致我們這100多畝松花菜花球腐爛,基本絕收,我們要求顧某賠償!”顧某則稱:“我賣的是正規的種子,品質沒一點問題,菜沒收成,怎麼能要求我賠償?”

  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王某、何某對損失負主要責任,兩人是首次大面積種植,在種植經驗缺乏的情況下,應該向農業技術部門進行詳細諮詢,在氣候條件變化時,應對農作物的生長進行預估並做好防護措施。而顧某在銷售種子時告知的種植時間存在一定的失誤,但顧某僅是種子經營戶,僅有一般的指導義務,故對其指導失誤導致種植戶利益損失承擔一部分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顧某賠償10%的經濟損失,即6萬餘元。

  王春 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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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説明與有關諮詢服務,並對種子品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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