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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新型城鎮化的用水保障

  • 發佈時間:2014-08-26 08:52:3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課題組  責任編輯:王斌

  鋻於水資源在我國新型城鎮化中的極端重要性,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于2013年6月啟動了“中國城市水效管理”研究工作,從水效概念框架、城市水資源管理體制、城市水務規劃、污水處理回用等方面,探討解決城鎮化進程中的水資源瓶頸問題,以期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快速城鎮化進程中水資源短缺問題十分突出。首先,水體污染嚴重,“水質型缺水”引發城市水危機。我國總體水資源品質狀況依然嚴峻,2011年全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僅為46%,90%以上的城市地表水域污染比較嚴重、地下水品質持續惡化,相當一部分水資源豐富的城市由於水源污染面臨“水質型缺水”。其次,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總體水準不高,而且區域間發展不平衡。2012年,全國城市(包括縣城)污水處理回用總量為44.3億立方米,污水處理回用率僅為19.1%,與發達國家70%的回用率相比有很大差距。第三,城市供水整體漏損嚴重,管網漏損已成為我國供水行業普遍存在的嚴重問題。第四,城市用水效率低,企業生産耗水量高,水資源短缺與浪費並存。

  “多龍管水”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是造成城市水資源問題的重要原因。雖然我國城市水資源問題的産生有多重原因,但根源在於制度性問題,特別是“多龍管水”的水資源管理體制難以做到對城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長期以來,我國水資源管理形成了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體制,導致城市水資源管理中設施規劃不銜接、監管不到位、政策不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落實、水價無法反映水資源成本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拿城市污水處理回用來説,其發展就受到體制、政策、規劃等多重因素的制約。在體制方面,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的管理職能分工上存在顯著差異,上下機構不對接,影響全國統籌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的成效。在政策法規方面,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缺乏法律保障,優惠和激勵政策不完善。在規劃方面,再生水沒有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且城市污水處理回用規劃滯後。在機制建設方面,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的投入機制不完善,合理的水價機制沒有形成,也缺乏嚴格的安全監管機制。

  以水效為核心理念統籌城市水資源管理。鋻於我國城鎮化過程中水資源短缺問題的嚴峻性,整合過度分割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勢在必行。可以借鑒能效以及基於能效的政策體系的成功經驗,把“水效”作為統籌水資源管理的理念抓手。以水效為核心理念統籌城市水資源管理,需要在法律體系、管理體制、激勵機制、技術支撐、公眾參與等方面採取相應的變革措施。首先,建立現代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體制,提高水資源管理效率。樹立城市水效管理理念,充分尊重水資源的自然屬性,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實施統籌規劃、統一調度和配置。實行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一龍管水,合力治水”。明晰中央和地方水資源管理事權劃分。因地制宜推進城市水務體制改革。其次,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係,構建新型城市水務政企、政事關係。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各盡其能、各得其所的城市水公共管理新格局,以逐步完善水權制度為基礎,建立政府配置和市場配置相結合的水資源分配機制;逐漸完善水公共産品、水公共服務的政府購買制度,以及相應的水務企業績效評估和獎懲制度;改革城市水資源管理決策和監督體制,建立城市水事務理事會;全面拓展公眾參與和監督的範圍、手段並提供切實保障;界定好所有者、投資者、運營者、監管者、使用者各方的責權關係,逐步理順水價機制、稅費機制、政府補貼和支出機制,不斷完善法律手段、規範行政手段。第三,完善水資源管理法律框架,優先制定節水法和全國節水條例。強化法律法規的實施,完善法律實施程式,促進公眾參與水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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