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禁止支付機構為金融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 發佈時間:2015-12-28 17:55:14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網財經12月28日訊 央行日前公告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禁止支付機構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央行表示,此舉將進一步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
央行表示,鋻於金融機構和從事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機構本身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同時支付機構的資本實力、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普遍還不夠完善,抵禦外部風險衝擊的能力較弱,為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切實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辦法》上述規定並不影響支付機構為金融從業機構提供網路支付服務,還將進一步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
一是我國國家支付清算體系已經為金融從業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並且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能夠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需要。
二是支付機構儘管不能為金融從業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基於銀行賬戶為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以有效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需要。
三是人民銀行鼓勵支付機構按照《指導意見》有關原則,與銀行深化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建立良好的網路支付生態環境與産業鏈,進一步提升業務創新,增強服務實體經濟和風險抵禦能力,共同推動網際網路金融業態多元、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