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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銀監會規定網貸十二大禁止行為 不得發售信託等産品

  • 發佈時間:2015-12-28 15:42:16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網財經12月28日訊 為規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規定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十大禁止行為。意見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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