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不能掉以輕心。多位代表委員建議,加強金融領域法治建設,完善長效機制,儘快出臺金融穩定法,健全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保障金融體系穩健運作。
抓住重點 精準“拆彈”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監管永恒主題。專家表示,我國經濟處在高速發展向高品質發展的轉變時期,實現動能轉換、結構優化、提質增效等目標面臨諸多挑戰,金融風險釋放壓力較大。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證監會原主席尚福林説,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債務違約風險增加,一些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面臨困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顯現,個別中小銀行風險較為突出,銀行不良貸款反彈壓力增大,風險防控形勢依然嚴峻。這些都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尚福林建議,抓住重點,分類施策,精準“拆彈”,妥善應對疫情影響下不良資産反彈。持續整治高風險業務,有序推進高風險機構處置,拆解高風險影子銀行,嚴防資金“脫實向虛”。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改革推進金融機構自身化險,持續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增強微觀主體活力。推動金融結構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在妥善處置問題金融機構風險方面,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建議,在企業破産法修訂中,完善金融機構破産重整相關規定,運用法治化手段穩妥化解和防範處置金融風險。
加強金融領域法治建設
尚福林建議,加強金融領域法治建設,完善長效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堅持金融業務持牌經營規則。改善地方信用環境和金融生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加強金融穩定制度的頂層設計刻不容緩。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劉桂平建議,儘快制定出臺金融穩定法。
“從境內外經濟金融運作的實踐看,通過制定金融穩定法,建立金融穩定機制,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認為。
在劉新華看來,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形成了現行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容易引發各方責任不清晰、成本分擔不明確等問題。與此相伴隨,我國涉及金融穩定的制度規定分散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中,這種碎片化的特徵導致缺乏從全局高度對金融穩定制度的統籌安排,缺少頂層設計的法律依據。
白鶴祥建議,通過制定金融穩定法,健全金融穩定頂層設計,對現有法律法規中零散的、不成體系的風險處置規定進行整合,建立統籌全局、體系完備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預警、早期干預、風險處置機制。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