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兩高報告提出,堅決防止把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更加有效防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經濟糾紛。
企業經營有風險,市場往來千頭萬緒,發生糾紛在所難免。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等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之間,經常只有一步之遙,“模糊地帶”容易形成模糊判斷。對這些民事經濟糾紛的處理一旦“升格”到刑事層面,市場主體及負責人將在信譽、資金流、經營活動等方面受到更突出的影響和更沉重的打擊。不乏涉案企業因負責人被抓、被判刑無法正常生産經營,甚至由此倒閉、工人下崗。
兩高報告對防止把民事經濟糾紛當成刑事案件來處理的重申再次説明,對民法典適用的案件,不能抱著刑法去“扣帽子”。人民法院加強産權司法保護,再審糾正涉企刑事冤錯案件30件39人;最高檢去年會同公安部出臺意見,共同設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表明瞭司法機關在堅決劃清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界限上的鮮明態度。
在我國深入開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環境下,處理經濟糾紛審慎適用刑罰措施,要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落實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避免出現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的顧慮,讓企業家安心創業,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激發更大活力,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創業不易,廣大市場主體也應強化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以合法經營夯實行穩致遠的基礎。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