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兩年的道路運輸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來看,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依然是破壞公路基礎設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根源之一。”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廳長陸永泉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陸永泉表示,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長時間處於超負荷運轉狀態,車輛安全可靠性和穩定性會迅速下降,易出現爆胎、剎車失靈等問題,駕駛員難以在有效時間、有效距離內採取有效措施,很有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研究表明,時速50公里的貨車,超限率達到100%時,制動距離和危險系數增加80%。同時,超限超載車輛的荷載遠超公路和橋梁的設計承受荷載。陸永泉指出,據分析,車輛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對路面的損害呈幾何倍數增長。一條設計使用年限15年的公路,如果行駛車輛超限超載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壽命將縮短約80%,以一般等級瀝青路面的設計使用年限12年到15年為例,實際使用壽命僅為2年到2.5年。
“從國外治理嚴重超限超載的經驗看,已有部分國家通過立法規定了相應刑責。”陸永泉表示,從國內看,嚴重超限超載入刑法已有實踐。2016年,上海中環路高架貨車超載事故發生後,相關企業的經理、調度員因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刑5年、2年,兩名司機因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分別被判刑3年、3年6個月。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中明確:“加大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運營管理者及貨物托運人的處罰,研究推動將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道路運輸“三超”中的嚴重超員和嚴重超速均被納入刑法,作為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陸永泉提出,建議參照嚴重超員和嚴重超速入刑的規定,將貨運車輛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納入刑法,對駕駛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責任編輯:譚夢桐)